事故|车主撞伤公交前横过马路女生被定同责 主办交警认为定责有误( 二 )
一审法院认定陈晨的医疗费69万余元、伤残赔偿金100万余元、10年护理费438000元——10年后仍需护理可另行主张 , 加上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辅助器具费等费用 , 共计2326782.76元 , 扣除交强险赔付款后由被告张斌承担60% , 即1324069.66元 。
张斌不服 , 上诉至徐州市中级法院 , 并申请事故主办民警张春青出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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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泉山大队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 。【事故|车主撞伤公交前横过马路女生被定同责 主办交警认为定责有误】主办民警:认为事故认定书有“硬伤”
目前 , 这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已进入二审程序 , 交警的事故认定书是争议焦点 。
一审原告陈晨请求二审维持原判 。 而张斌认为 , 交警的事故认定书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上存在错误 , 且程序违法 , 不应采信 。
对上述事故认定书提出质疑的 , 还有这起事故的主办交警张春青 。 6月20日 , 张春青告诉澎湃新闻 , 如果接到法院通知 , 他愿出庭说明情况 。
张春青是徐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的二级警员 , 有12年交通事故处理经验 , 2015年曾作为徐州4名交警之一参加江苏省公安业务“大比武” , 获事故处理专项团体第一名 。
2018年4月张斌、陈晨发生交通事故时 , 张春青刚从徐州市交警支队云龙大队调到泉山大队不久 。 据张春青回忆 , 当天早上他在事故中队值班 , 接到110通知后赶到现场 。 他对现场进行勘查 , 绘制交叉路口的事故现场图 , 并调取了路面及公交车上共4个角度的监控视频 。
“监控录相的证据很全面 , 完整地反映了事故发生过程 。 ”张春青说 , 经过调查 , 他认为机动车驾驶人张斌无责 , 电动车驾驶人陈晨应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
张春青说 , 他经过现场调查并反复查看监控视频 , 认为张斌没有具体的违法行为 , 也没有过错 。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 , 当时电动车驾驶人陈晨的行为存在多处违法和过错:第一 , 未满16岁的她 , 不具备在道路上驾驶电动自行车的条件;第二 , 在现场有非机动车道的情况下 , 她进入机动车道骑行;第三 , 按照规定 , 在交叉路口转弯的非机动车 , 应让直行的车辆优先通行 , 但陈晨左拐横过马路时 , 没有减速 , 也未仔细观察以确认安全 。
“当时张斌的右侧视线明显被公交车遮挡 , 所以女孩突然拐弯出现 , 根本没给他留下避免事故发生而采取措施的时间和空间 。 ”张春青介绍 , 当时完成调查程序后 , 他写了事故调查报告 。 在事故中队的“通案会”上 , 他提出了“电动车驾驶人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的意见 , 但最后未被采纳 。 “我坚决保留意见 , 我说事故认定书我不制作 。 ”
当年5月31日 , 盖了徐州市交警支队泉山大队印章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摆在了张春青面前 。 张春青称 , 出于办案程序的要求 , 作为主办民警的他在上面签了字 , 但此后心里一直不安 , “认定书上的漏洞那么多 , 怎么自圆其说?”
张春青对照事故认定书的内容逐一分析 。 他认为认定书将事故地点写为“建国西路”过于笼统 , 应为建国西路与立德路T形交叉路口 。 “交叉路口有不一样的适用条款 , 应当适用道交法实施条例第68条、69条 , 转弯应该让直行 , ”张春青说 , “但事故认定书回避了这点 , 导致适用法律错误 。 ”
事故认定书引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7条的规定 , 认定张斌“驾驶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未减速行驶 , 观察预判不足” 。 对此 , 张春青认为:该条款适用于机动车与行人发生事故的情形 , 而陈晨当时是骑电动车 , 且当时张斌并非“行经”人行横道;事发路段限速60公里/小时 , 张斌车速被鉴定为62公里/小时的地点距事发点有60米左右 , 视频和刹车灯显示 , 张斌在数十米内两次减速才驶至事发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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