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评价《查专车交通委,你想好了么》(恶毒未删节版)这篇文章的正确性
你租辆车临时用一下,不违法(比如汽车租赁公司);你租个司机临时用一下,也不违法(比如代驾);你连车带司机都租来临时用一下,就违法了(比如专车)。官老爷的思维,俺理解不了。
■网友
谢邀。行诉法是规定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是,在现行的法律法规没有修改,而你所在的城市又正好不是交通部指定的先行试点改革的城市的话,你的先问问自己有没有获得审批,有没有获得进入这个行业的许可与资质,如果没有的话,那就是和现行法律、法规相抵触。拿什么去诉讼去?行政复议是兼顾审查行政行为的合理性与合法性,但行政诉讼更多的是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交警也好、运政也好,查处专车有法可依。以后怎么样,不知道,但现在,只要那些法律法规未被撤销,查你完全没问题,当然如果在查处的程序和方式上有问题,你也可以告,但那是另一个层面的事了。不过我总觉得专车有不正当竞争之嫌,既然说把市场的还给市场,那该多少路程拿多少对价好了,干吗这些公司要额外的支付这些补贴?而这些补贴才是专车司机所看中的。即便最后国家放开了,然后专车公司抢滩成功了,减少或不发补贴了(这也是必然,这种大开大合不计成本的套路用在抢占市场的初期可以,但不会长久,因这绝对不符合现代企业的运营模式),又会有多少专车还去跑呢?有,但数量肯定会急剧下降的。
■网友
这篇文章的核心论点有两个。一是规范出租汽车的《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和《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都规定出租汽车需要“按行驶里程和时间收费”。规定是“里程和时间”,那么如果“里程”“时间”这两个要素没有同时具备,那么能不能认定是出租汽车?在日常生活中,如果你女朋友跟你说求婚必须要有戒指和玫瑰,你绝对不会理解为你可以只准备戒指或者只准备玫瑰;在商业上,规范的商业合同中如果要同时表述这两个概念,像我这样的律师会使用“和/或”这个写法以确保毫无歧义;而从法律文本的文义来看,“和”完全可以理解为需要“里程”“时间”这两个要素同时具备。例如该地方性法规的第八条第(二)项提到,出租车经营者应当具备“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相应的车辆停放场地”,同条第(四)项规定,“有相应的管理人员和管理制度”。任何监管者都不会认为,这里的“和”是只需要具备其连接前后的两个因素之一,而应当是“以及”的意思。那么,XX专车能根据这个来撕X么?它愿不愿意、敢不敢另说,但它确实可以。我在APP上找到了它们家的《计价规则详情》,其中“时长费”是“0”。既然消费者不会支付任何“时长费”,这意味XX专车只是按“行使里程”收费,而没有按照“时间”收费,敏锐地指向了这条规则的弱点:“和”到底是不是“以及”的意思?这是故意的么?如果是,我为XX专车法务的睿智点赞。二是“撮合用户、汽车租赁企业和劳务派遣企业的供需”的商业模式到底受不受关于汽车租赁的各种法律法规限制。很好,话题“转进”到汽车租赁的合法性了。但不巧,说这话的官员估计没问过法制办的同志,或者,法制办的同志嫌薪水低在划水。《北京市汽车租赁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二款的确规定了,“汽车租赁是指经营者在约定时间内将汽车交付承租人使用,收取租赁费用,不配备驾驶人员的经营活动。”但问题是,这是个定义,从严格语义逻辑上,甚至可以说“配备驾驶人员的经营活动不是本办法所指的汽车租赁”。专车平台应该可以赞美北京人大法工委的业余法律爱好者的立法技术了。此外,在该办法中我并未看到对“配备驾驶人员”所谓“禁止”性的规定,无论是第十四条直接对汽车租赁企业义务的列举,还是第二十四条之后的罚则,都没有。更何况,根据XX专车在APP上公开的《专车用户协议》,很明确就能看出,专车平台的商业模式是“撮合用户、汽车租赁企业和劳务派遣企业的供需”。他们并不出租汽车,他们只是车辆和司机的搬运工。第一点,个人认为不成立,一张图说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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