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评价《查专车交通委,你想好了么》(恶毒未删节版)这篇文章的正确性( 二 )

【怎样评价《查专车交通委,你想好了么》(恶毒未删节版)这篇文章的正确性】 怎样评价《查专车交通委,你想好了么》(恶毒未删节版)这篇文章的正确性

“时长费”是“0”,但低速费也是“按照时间收费”啊。也许各地的收费规则不同,但是北京那么堵的地儿,我不太信有公司敢不收等待时间的费用。第二点,我觉得有道理,但是分析跑偏了。《北京市汽车租赁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二款的确规定了,“汽车租赁是指经营者在约定时间内将汽车交付承租人使用,收取租赁费用,不配备驾驶人员的经营活动。”但问题是,这是个定义,从严格语义逻辑上,甚至可以说“配备驾驶人员的经营活动不是本办法所指的汽车租赁”。是啊,但是如果真是“配备驾驶人员的经营活动”,那就是“按照乘客和用户意愿提供客运服务,并且按照行驶里程和时间收费的客车”了啊,就是“出租汽车”了啊。《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对未经批准非法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由城市客运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所以重点不在这里,专车真正规避《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的方式是专车平台的商业模式是“撮合用户、汽车租赁企业和劳务派遣企业的供需”简单来说,我租个车,然后再请个代驾帮我开,合法吗?当然合法。现在专车平台帮我租车,帮我找代驾,让我的代驾开着我租的车来接我,合法吗?这里的重点是:租车的是我,不是专车平台;用车的也还是我,没有人把车辆转租。我是租车人,不是乘客,所以不符合:按照乘客和用户意愿提供客运服务,并且按照行驶里程和时间收费的客车不用受《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监管。我是租车人,车的使用权是我的,没有转租给司机,也没有开着车去接别的客人,所以没有违反:《北京市汽车租赁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承租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五)不得将承租车辆进行抵押、变卖或者转租。第二十条 发现承租人利用租赁车辆从事非法营运等违法活动的,汽车租赁经营者有权拒绝签定或者终止履行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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