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建浮桥获刑,要改的不止个案处理结果丨九派时评

私建浮桥获刑,要改的不止个案处理结果丨九派时评

文/九派新闻特约评论员 舒圣祥
近日 , 吉林白城村民黄德义因私搭浮桥收费 , 被判寻衅滋事罪一事引发广泛关注 。 7月8日 , 吉林白城中院发布公告称 , 对该村民的申诉 , 已于上月立案 , 目前正在审查中 。 浮桥已拆 , 村民要过河该怎么办?洮南市交通运输局工作人员表示 , 近期将在振林村附近建设一座便民桥 , 预计秋收前建设完成 。
有需求 , 就会有供给 , 这是市场经济的规律 , 也是市场经济的美好所在 。 村民需要绕行几十公里到河对岸去种地的强烈需求 , 如果不能通过公共产品供给得到满足 , 必然会在市场经济中催生出私人建桥的市场行为——即便建桥者完全是基于利己的动机 , 客观上做的也一定是有益于他人的行为 。 解决别人的痛点 , 赚得自己的财富 , 所有受到褒扬的市场行为皆是如此 。
黄德义和亲属焊了十三条铁皮船搭建的这座浮桥 , 总投入超过13万元;法院在判处其构成寻衅滋事罪的判决中认定的收费金额总计才52950元 。 而且 , 从浮桥建好的第二年起 , 当地水利部门就连续以非法建桥为由罚款 , 每年一万 , 黄德义一共交了至少3次 , 直至被强制拆除 。 从商业上说 , 这显然不是一桩成功的生意 , 带有更多公益的色彩 , 赔本方便了周边的村民 。
出于安全考虑 , 私自建桥收费行为当然不值得舆论赞赏;但是 , 既然浮桥已经建好 , 多年来也没发生过安全问题 , 当地村民对于浮桥的需求又客观存在 , 是否至少先找几位专家来评估一下安全性?或者 , 至少在新桥建好之前 , 不要轻易拆除旧桥 , 给村民以通行方便?如果认为私人收取过桥费不合法 , 可否通过政府购买或者其他方式解决?可惜 , 我们在此案中看见的 , 除了连续不断的罚款 , 就是推卸责任的强拆 , 别的什么也没有 。
村民的过桥需求无人过问 , 拆了就拆了;反倒是 , 建桥者被判刑 。 给人的直观感受是:商业是有罪的 , 便民是有罪的 。 即便建桥者事实上赔了本 , 他们依然有罪 , 哪怕他们一分钱不收 , 大概依然有罪 。
寻事滋事罪中确有一种情形是“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 , 情节严重的” , 但是 , 建桥收费并不能直接等同为“强拿硬要” , 被收费者是否不自愿 , 有没有不走此桥的自由 , 定罪都是需要证据的 。
对该村民的申诉已立案 , 但是 , 这并不能改变寻事滋事罪被客观上“口袋化”的趋向 , 不能改变当地相关执法行为主要以罚款为目的 , 没有真正做到以人为本的事实 。 相比改变个案处理结果 , 更需要改变的是治理思维 。
在偏远乡村 , 面对村民的出行需求 , 如果公共投入暂时还不能全面覆盖 , 也因为利润微薄难以吸引外界投资 , 村民自建桥梁其他村民自愿缴费 , 可否视为一种乡村众筹式修建基础设施的新模式?能否更多予以规范 , 而非简单进行强拆?这是对基层善治能力的考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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