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婆|录用165名城管,有140人都是违规录用,其中7人有过犯罪记录

富婆|录用165名城管,有140人都是违规录用,其中7人有过犯罪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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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婆|录用165名城管,有140人都是违规录用,其中7人有过犯罪记录

作为城市管理的重要力量 , 城管队伍的招聘工作关系到社会治理的效果与公信力 。淮安区城管局副局长王某却利用人事职权进行大量的不当安排 , 顶头犯法该如何惩处呢?
办公室工作人员刘某说道 , 城管录用登记表上的标注是为了示明某些人是局领导或大队领导推荐的熟人 , 这些人的录用程序只是形式 , 实际由王某决定 。
这些年来从未集体研究用不用人 , 完全由王某一句话决定 。
这个王某是谁呢?这些人的录用方式存在什么问题呢?
王某是淮安区城管局的副局长 , 2016至2021年期间 , 在王某的决定下 , 淮安区城管局共录用165名城管协管员 。
其中39人在入职时已经超过45岁 , 19人超过50岁;10人没有提供健康证明 , 18人没有提供无犯罪记录证明 。
更严重的是 , 7人在曾受过行政处罚或治安处罚的情况下仍获录用 。

在报名登记表上 , 有“王局”、“刘大”等字样标注 , 这是为了示明某些人是领导推荐的“关系户” 。
如此胆大包天的行为致使淮安区的城市管理状态每况愈下 , 终于人民群众再也忍受不了这些“不合格”的城管 , 就向淮安区纪委监委发送了多封举报信 。
内容一致是淮安区城管局在招聘城管协管员过程中存在严重违规问题 。
随后 , 省市两级巡视组也移交相关举报材料 , 并调查发现王某的严重违规行为 。

【以案释法】
城管这个职位在城市管理中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 所以城管的人选是需要有严格的筛选流程的 , 但是王某的行为无疑是触犯了这个底线 , 而且造成的后果以及社会影响极其严重 。
一、王某随意安排城管入职 , 是否构成滥用职权罪?
王某修改登记表增加本不属于其决定权范围内的内容 , 已构成《公务员法》第53条与《刑法》第357条规定的滥用职权罪 。
王某明知自己国家工作人员的特殊身份 , 仍然利用其职位的权利与地位供自己的私人事件使用 , 主观上是故意违反公务员的规定 , 导致国家和人民遭受到了重大财产损失 。
因此王某涉及滥用职权罪 , 理应负相应的刑事责任 。
依照现行规定 , 任何单位不得录用被行政处罚或刑罚的人选 。
王某明知这些人的不适格录用原因 , 却执意为之 , 其行为已构成包庇 , 理应追究相关责任 。
二、王某擅自决定人选 , 是否构成不当行使人事权?
这属于人事权的典型不当行使 , 特别是在国家公务员的录用中 , 应严格执行考试程序 , 才能选拔到真正合格的人选 , 这也是行政诚信与社会资源配置的应有之义 。
法治精神要求权力运行有规则可循与监督加以制衡 , 否则必然导致权力失控与乱象 。
我国对于政府机构的监督制度包括内部监督和社会监督 , 内部监督就是说国家政府机构之间的监督 , 如2018年宪法新增加的监察机关的存在 。
社会监督就是来自人民群众和社会媒体的监督 。
本案中 , 王某之所以能随意决定人事 , 是因为其权力没有受到严格有效的内部监督 , 这违反了法治准则 , 应受到追究 。
之所以能被国家惩处 , 是因为人民群众的举报才得以遏制王某的恶劣行为 。
这一点 , 德国法学家达布斯早在19世纪就明确指出 , 权力分立与相互制衡是建立法治的基础 。
综上 , 王某严重违反相关法律与道义准则 , 滥用职权、不当行使人事权、包庇等行为 , 理应承担相应的行政与刑事责任 。

【警钟长鸣】
权力的运作需受到严格监督与制约 , 否则极易滋生腐败与失序 。 本案中 , 王某之所以违规录用 , 是因为其人事权力过于自由与独立 , 从未受到有效监督 。
这提示我们 , 权力的运行必须建立在对权力的制约之上 。 城管局应严格执行招聘程序 , 人事权的行使应受集体制衡 。
同时 , 上级主管部门也应加强对城管系统的督导 , 特别是人事权的运作 , 防止“一言堂”现象的产生 。
【富婆|录用165名城管,有140人都是违规录用,其中7人有过犯罪记录】权力运行必须在法治轨道上进行 , 人事配置应遵循专业与公正的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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