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无效合同处理规则适用要点解析( 四 )


18. 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当事人取得的财产不具有返还条件或者为防止损失扩大的,当事人可以不返还,但应折价补偿 。
解析: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当事人取得的财产应予返还,这是一般原则 。如果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当事人取得的财产不具有返还条件,例如建设工程、承揽等合同,或者合同标的物一部或全部已销售、使用或损坏、灭失或已为第三人善意占有等,此时当事人可以不返还 。另外,有的财产虽具有返还条件,但为了防止损失的扩大,也不应作返还处理 。例如不在当地的货物,返还要在外地重新包装托运,增加费用和耗损,一般不宜返还原物,而应就地处理,折价补偿 。但无过错方对为特定物的标的物坚持要求返还的,应属例外,其中的费用应由过错方承担 。
19. 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当事人取得的财产已为第三人善意取得,且该原物是不可替代的,当事人可以不返还,但应依该财产在当时的市价折价补偿 。
解析: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当事人是否应当返还已取得的财产,受善意取得制度的限制 。即当一方将受领的财产转让给第三人,而第三人取得该项财产时在主观上没有过错,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该当事人与另一方当事人的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善意第三人就可以不返还该原物,并且该原物也是不可替代的,此时,该当事人就不能返还财产,必须依该物在当时的市价折价补偿给另一方当事人 。
20. 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当事人取得的财产已经灭失造成不能返还或没有必要返还,且该原物是不可替代的,当事人可以不返还,但应当折价补偿 。
解析: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当事人取得的财产已经灭失造成不能返还原物,并且原物又是不可替代的 。在这种情况下,取得该财产的当事人应当依据该原物当时的市价进行折价补偿 。没有必要返还的,主要包括以下两种情况:(1)如果当事人接受财产是劳务或者利益,在性质上不能回复原状的,以当时国家规定的价格计算,以钱款返还;没有国家规定的价格,以市场价格或同类劳务的报酬标准计算,以钱款返还 。(2)如果一方取得的是使用知识产权而获得的利益,由于该知识产权是无形的,则该方当事人可以折价补偿对方当事人 。
21. 无效合同返还财产后当事人仍有损失的,当事人可以同时请求损害赔偿,但要避免双重受获利或者双重受损现象的发生 。
解析:这个问题涉及到损害赔偿与返还财产的关系问题 。合同无效场合涉及的返还财产,包括不能返还或者没必要返还时的折价补偿 。不论是返还财产还是折价补偿,都已经较为充分地考虑了财产贬值与增值的因素 。在财产增值的情况下,一般不存在损害赔偿问题 。而在财产贬值的情况下,则要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在当事人之间分摊因财产贬值而导致的损失 。由此,《九民会议纪要》第三十五条一方面规定,仅返还财产不足以弥补损失的,一方还可以请求有过错的另一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另一方面,又规定在确定损害赔偿范围时,既要根据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合理确定责任,又要考虑在确定财产返还范围时已经考虑过的财产增值或者贬值因素,避免出现双重获利或者双重受损的现象发生 。
22. 合同无效后承担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 。
解析:合同无效后承担赔偿责任的,应当满足以下构成要件:
(1)有损害事实存在或者有损失发生 。按照通说,因合同无效产生的赔偿损失法律责任,在法律性质上属于缔约过失责任,而非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 。缔约过失造成的损失是信赖利益损失,即对方当事人因信赖合同有效而遭受的实际损失,不包括可得利益损失等 。
(2)一方当事人具有过错 。这是一方当事人因合同无效承担赔偿损失责任的实质构成要件,只有一方当事人具有过错,才能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 。
(3)过错与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
23. 正确划分无效合同的财产损害赔偿责任,应当按照当事人的过错行为区别对待 。
解析:在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前,当事人依约定履行合同取得的财产,或为准备履行合同支付费用造成的损失,应以导致合同无效的过错责任承担;当事人履行合同中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失,即履行过程中新出现的过错引起的损失,如供方提交不符合约定质量的货物,供方收取了货款不依约交货,需方收取了货物不履行付款等,都是单方违约过错造成,均应由行为人单独承担责任,不能由导致合同无效的责任方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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