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作海冤案—赵作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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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赵作海,以及赵作海冤案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
内容导航:
- 赵作海案件
- 赵作海案的行政反思
- 刑事申诉案件翻案的可能性大吗?
- 赵作海的介绍
- 赵作海是怎么被执行死刑的?
- 赵作海的人物生活
简介:1998年2月15日,商丘市柘城县老王集乡赵村赵振晌的侄子从赵王佐良到公安机关赵振晌,他的叔叔消失了四个多月后,1997年10月30日离家出走,怀疑被同村的赵作海杀害,公安机关的相关调查 。1999年5月8日,赵村村民挖掘以及发现了一个身份不明的尸体高度腐烂,无头,膝盖以下的失踪 。公安机关遂把赵作海作为重大嫌疑人刑拘5月9日 。
通讯显示,5月10日至6月18日,赵作海被刑拘,1999年9有罪供述 。2002年10月22日,商丘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赵作海犯故意杀人罪起诉到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2002年12月5日,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被告人赵作海故意杀人罪,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河南省高院审查,2003年2月13日作出裁决,批准商丘法院的决定 。
在今年5月5日下午,河南省高院听取了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赵作海的情况下的情况报告,决定启动再审程序 。
7日下午,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证据,确认赵振晌的身份 。在5月8日下午,河南省高院院长张立勇主持审委会,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他衡阳出席审判委员会认为赵作海故意杀人案显然是一个错误的情况下
细节见:<a href="http://hb.qq.com/a/20100510/000858.htm" http://hb.qq.com/a/20100510/000858.htm
Q2:赵作海案的行政反思三大部门一错再错
公
商丘市一些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表示,在这起案件中,有些疑点没引起足够重视:
一是警方确认无头、无四肢尸体为赵作海所杀后,没有追查凶器,也没有确定凶器所能造成的伤痕是否与尸体的伤痕相符 。这些,不符合我国法律对杀人罪定性的要求 。
二是当时尸体高度腐败,警方先后做了四次DNA都未确定死者身份 。所以警方把尸体确定为赵振晌,有主观色彩 。
三是当时警方根据残尸,对死者身高进行了确定,为1.70米 。但实际上,失踪的赵振晌身高只有1.65米左右 。
检
警方两次将该案移交商丘市检察机关后,都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退卷,要求“补充侦查” 。
赵作海被羁押3年零3个月后,该案被上级政法机关列为重点清理的超期羁押案件,要求迅速结案,或释放,或判刑 。
采访人员在调查中了解到,由于证据不足,商丘市检察院在两次退卷后,拒绝再次接卷 。而警方坚持认为赵作海是杀人凶手,不能放人,造成赵作海在看守所长期羁押 。在清理超期羁押的案件时,商丘市政法委等多次就该案召集开会,研讨案情 。检察院后来提出:公安向检方移卷,要提供DNA的鉴定 。但由于DNA鉴定没有结果,检察院最后放弃了这一疑点,进行了公诉 。
对于这一点,商丘市检察院检察长王广军说:“我们检察院最大的错误,就是没有坚持自己的意见 。”
法
从法院环节来看,从2002年11月11日公诉,到当年12月5日判决,该案的审理在法院仅经过20多天 。法院全部采信了公诉人的意见,而公诉人的意见其实就是公安部门的意见 。
在法院庭审时,赵作海和他的辩护律师都否认了杀人一事 。但法院认为,赵作海曾经在公安环节做了9次杀人的笔录,所以当庭否认未杀人不可信 。这样,“赵作海”案失去了最后一次纠错的机会 。
Q3:刑事申诉案件翻案的可能性大吗?【每日讲法观点】刑事案件申诉翻案的概率非常低,但是翻案可能性需要根据案件本身是否存在问题而定,如果案件存在问题,翻案可能性还是比较大的,反之基本没有可能性 。
在司法实践中,可能会接触到申诉与申请再审,很多人想当然的认为,当事人既可以提起申诉,也可以申请再审,甚至认为申诉与申请再审是同一个概念,这其实是很大的误解,申请再审与申诉意义完全不同 。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诉主要有以下特点:
在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律、法规中,并没有申请再审的这一说法,当事人不服只能申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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