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公租房买卖政策-长春公租房管理办法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本市未购买过政策性住房,未享受过购房补贴政策;在本市未拥有任何形式的自有住房,且在2010年1月30日之后未在本市转让过或者因离婚分割过自有住房 。

长春公租房买卖政策-长春公租房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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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公共租赁住房出售政策-长春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长春公租房买卖政策-长春公租房管理办法】长春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和监督 。租赁住房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辖区内公共租赁住房的日常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监察、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物价、国土资源、城乡规划、民政、税务、银行监管和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应当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协助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相关工作 。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我市住房保障体系,加强我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广东省城市住房保障办法》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0〕65号)的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分配和管理 。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向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城镇稳定就业农民工出租的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有限 。
公租房管理办法到此为止 。公共租赁住房可以通过新建、改建、收购、长期租赁等方式筹集,可以由政府投资,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由社会力量投资 。
长春市公共租赁住房买卖政策
(一)申请人具有本市户籍且年满23周岁;
(二)申请人参加本市社会保险(养老保险或医疗保险,不含儿童医疗保险)累计缴费满3年以上(2011年6月1日以后缴纳社会保险的时间不计入累计缴费时间);
(3)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未在本市购买政策性住房,未享受住房补贴政策;本人在本市无任何形式的自有住房,2010年1月30日后未在本市转让自有住房或因离婚分割自有住房 。
公共租赁住房政策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在申请时未在本市租赁任何形式的经济适用住房 。如果本市正在领取低保、廉租房货币补贴、低收入或人才租房货币补贴的,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但在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后,应立即停止发放租房货币补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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