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公租房申请条件-张家口公租房管理办法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 , 应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申请材料齐备的 , 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应当提出审核意见 , 向申请人发放受理凭证 。

张家口公租房申请条件-张家口公租房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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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口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张家口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张家口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
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收到廉租住房保障申请材料后 , 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 , 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申请材料齐全的 , 由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审核意见 , 向申请人出具受理证明 , 并将全部申请材料送至所属区民政部门 。
1.申请人已取得当地非农业常住户口;
2.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
3、在当地无住房(含无自有产权、公共租赁住房和工作单位安排的临时住房 , 下同)或自有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筑面积低于每户36平方米或人均12平方米的家庭 。
4.申请时未享受其他住房保障政策 。
区民政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 , 应当在6个工作日内审核申请人的家庭收入、人口、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证明文件或者其他证明、凭证以及是否属于重点优抚对象 。申请人为残疾人的 , 应当会同区残联对残疾人证进行审核 , 出具审核意见 , 并将全部申请材料送区建设局 。
区建设局收到申请材料后 , 应当在6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家庭住房情况进行审核 , 出具审核意见 , 并将全部申请材料送市房管局 。
张家口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安排专职或者兼职工作人员协助住房保障管理机构 , 做好本辖区保障性住房需求申报统计、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受理和资格初审等工作 。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完善本市住房保障体系 , 规范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分配和管理 ,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 结合本市实际 , 制定本办法 。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建设、房屋征收、分配和监督管理 , 适用本办法 。
【张家口公租房申请条件-张家口公租房管理办法】《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 , 是指租赁给本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专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的经济适用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可以通过新建、改建、收购、长期租赁等方式筹集 , 可以由政府投资 , 也可以由政府支持、社会力量投资 。公共租赁住房可以是成套住房或宿舍式住房 。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四条:市、区住房保障部门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总体规划、建设、管理和监督 。市发展改革、财政、公安、监察、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土地、统计、税务、不动产登记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相关工作 。
截至目前 ,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规定 , 市、区住房保障管理机构分别负责承担公共租赁住房需求申报、审核登记、轮候配租、建设、管理等事务性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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