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公租房管理办法-黄石公租房买卖政策

【黄石公租房管理办法-黄石公租房买卖政策】
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经营期间,因国有土地收回或农村留用地征收而需要进行拆迁补偿的,房屋按市场重置价格计算,土地仍按照原用地属性和收益标准进行补偿 。

黄石公租房管理办法-黄石公租房买卖政策

文章插图
黄石公租赁住房管理办法-黄石公租赁住房购销政策
石工租房管理办法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安排专职或者兼职工作人员协助住房保障管理机构,做好本辖区保障性住房需求申报统计、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受理和资格初审等工作 。
第一条为完善本市住房保障体系,规范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分配和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建设、房屋征收、分配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在本市向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人员、专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以限定的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出租的经济适用住房 。
第四条市、区住房保障部门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统筹规划、建设、管理和监督 。
市、区住房保障管理机构负责承担公共租赁住房需求申报、审核登记、轮候配租、建设管理等日常工作 。
黄公的租售政策
社会力量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参照市场租金水平确定,原则上按照适当低于同地段同类型住房市场租金的标准收取 。产权人(出租人)可以负责房屋的租金收取、日常管理和维护,也可以委托第三方管理 。
第十九条:社会力量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符合物业管理要求的,产权人或者委托管理单位应当按照《黄石市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为承租人提供物业服务,物业管理费按照合同约定由承租人承担 。
第二十条:市住房保障部门会同市工商部门制定《黄石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实行合同备案制统一管理 。产权单位与承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原则上期限为3年,最长不超过5年 。需要续租的,应当重新审查其资质 。不得签订长期租赁合同等变相转让使用权 。
第二十一条: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在运营期间,因收回国有土地或者征收农村预留土地需要拆迁补偿的,按照市场重置价格计算房屋,土地仍按原土地性质和收益标准予以补偿 。
用于社会租赁和企业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其准入条件、退出机制等 。均根据《黄石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统一纳入政府管理,并定期对承租人资格进行审查 。经审查,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租赁合同终止,承租人应当返还公共租赁住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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