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多久必须结案(取保一年到期后的措施)
作者:侯
来源:刑事问答
问:取保候审、监督居住案件阶段是否需要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 是否可以撤回?
回答:
1.在审查起诉阶段 , 对于采取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强制措施的案件 , 既无必要也无必要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
解读:《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的取保候审、监督居住案件阶段的办案期限不以一个月为限(可以延长十五日) , 故无需延长十五日的审查起诉期限 。
【取保候审多久必须结案(取保一年到期后的措施)】
二是在审查起诉阶段 , 对于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强制措施的案件 , 可以自行补足侦察 , 也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足侦察(如果是监察机关移送的案件 , 则退回监察机关补足侦查 , 必要时可以自行补足侦察) 。
解读:一是对于可能影响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定罪量刑进行侦察的刑事案件 , 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 或者有遗漏犯罪等需要追究刑事义务的人 , 可以由公安机关退回公安机关进行补救侦察;第二 , 案件中只需要核实部分证据 , 能够自行侦察或者更有利于自行侦察准确办案的案件 , 人民检察院可以自行赔偿 。
三.在审查起诉阶段 , 对于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的案件 , 不需要按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在一个月内(可以延长十五日)退回补偿性侦察(侦查) , 但监察机关、公安机关应当在一个月内完成补偿性侦察(侦查) , 补偿性侦察(侦查)以两次为限 。
解读:《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的审查起诉期限 , 是指羁押期限 。但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案件中犯罪的犯罪嫌疑人尚未被羁押的 , 可以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强制措施期限内退回补足侦察(侦查) , 而不是在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的一个月内(可以延长十五日)退回补足侦察(侦查) 。根据《刑事诉讼法》和《监察法》的规定 , 退回补充侦查(调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结 , 补充侦查(调查)以两次为限 。
四.在审查起诉阶段 , 对于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的案件 , 对有疑问不起诉的 , 应当至少返还一次 , 以弥补侦察(侦查)工作 。
解读:《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规定:在弥补第二次侦查的情况下 , 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 , 不符合起诉条件的 , 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议 。但并不总是需要在第二次返还后作出不起诉决议以弥补侦查或者侦察 , 这在《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中有进一步解释:人民检察院认为第一次返还后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以弥补侦查或者侦察 , 无需再次补足侦查或者侦察的 , 经检察长同意 , 可以作出不起诉决议 。因此 , 如果两次返还弥补侦察(侦查)的证据仍然不足 , 应当作出不起诉决议;如果没有足够的证据弥补侦察(侦查)一次 , 认为不需要二次退款 , 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议 , 但至少要弥补侦察(侦查)一次 。
5.在审查起诉阶段 , 对于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的案件 , 如果自行作出弥补侦察的决议 , 可以根据《关于提供庭审所需证据材料的通知》的情况 , 要求监察机关、公安机关提供证据材料 。如果以这种方式对材料进行补偿 , 就不会受到《监察法》和《刑事诉讼法》的限制 。
解读:《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一款: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时 , 可以请求公安机关提供开庭审理所必需的证据材料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一十四条:人民检察院对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进行审查后 , 认为需要在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前补齐的 , 可以书面请求监察机关、公安机关补齐证据材料 。根据这一规定 , 从人民检察院受理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之时起至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之时止 , 包括第一审案件、第二审案件和按照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审理的再审案件 , 可以要求监察机关或者公安机关补充提供证据 。
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法律文书(2020年版)第166号法律文书《关于为庭审提供证据材料的通知》的制作说明 , 该文书的制作依据正是应用在人民检察院自身侦查取证过程中 , 需要监察机关和公安机关的协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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