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里常见的12个的大坑 协议离婚( 三 )


双方也可以约定对方周五接孩子,周六或者周日送回来 。律师可能希望更多地了解具体的接送地点和方法 。
一般来说,每个月的访问量不应该太多 。如果探视过于频繁,会给双方带来很多不便,影响孩子正常的事业和学习 。当孩子10岁以上,你也可以听取孩子的意见,以孩子的独立意志为转移什么时候去,怎么去拜访 。
9.账户迁移纠纷
离婚后,户口迁移也是离婚案件的难点 。比如离婚后,女方的户口还在男方拥有房产的房子里 。根据离婚协议的约定,女方在办完离婚协议手续一段时间后应迁出户籍,对于女方拒不迁出,给男方造成一定损失或麻烦的情况,如何处理?根据现行户籍管理规定和法院审判实践,法院一般不会受理以强制迁移户籍为诉讼要件的侵权案件,而是以集中管理机关为公安机关为由,让当事人找公安行政管理部门解决 。公安机关的答复是,这样的要求不符合强制搬迁的法律要求,往往难以办理 。
虽然此类纠纷在离婚案件中所占的比例不大,但往往存在此类案件,因为缺乏有效的相关规定,导致当事人没有投诉 。那么,如何防范此类纠纷呢?我们认为还是有办法的,就是在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责任迁出方不执行迁出责任的惩戒措施 。拒不迁出户口造成的最大问题是心理困扰和房屋过户不便 。
离婚协议中可以约定,离婚手续办理完毕后3个月内女方不能自行迁出户口的,逾期每天应向男方支付不便人民币;如果男方因女方户口不能迁出而转让房屋时影响房价,女方应赔偿男方差价 。
需要注意的是,逾期赔偿不应该写成违约金,因为户口迁出是个人性质的,可能很难写成法院支持的违约金 。但是写不便赔偿是合理的,同时也不违反法律规定,所以更有可能法院会支持 。
另外,如果男方转让房屋,且转让过程中因女方户口未迁出而影响房价,具体影响金额应由买卖双方在购房合同中明确约定,并书面告知女方 。
一般情况下,有了这样的协议,有责任迁出的一方会积极配合对方在最短的时间内迁出账户,不需要上法庭 。当然,如果责任方拒绝在协议中增加迟延赔偿条款,对方就要权衡是否愿意承担法律风险 。如果去法院,法院可能会在判决中增加“女方应在离婚后30日内迁出户籍”等句子,但往往难以解决生效判决的执行问题 。当然,如果女方有条件搬出去,实施起来会相对容易一些 。
10.缺少财产分割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以二年为限,自当事人发明之日起计算 。
因此,离婚后虚拟财产的遗漏,可以在诉讼时效内对遗漏的财产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 。此类案件在离婚诉讼中也很常见 。
11.简单离婚协议中的风险
协议必须反映双方离婚的真实意思表示、子女抚养的协商结果、财产分割和债务分担的说明 。一般情况下,只要满足以上三个条件,离婚协议就是合法有效的 。该法律规定旨在保证约定离婚简单省时,同时可以解决离婚后的重大问题,具有实用性 。然而,在实践中,这种情况经常出现 。离婚时,两人感情不稳定,急于阻止不幸福的婚姻,贸然签订离婚协议 。离婚后,分配利益较少的一方会后悔,想重新分割财产或重申抚养子女的权利 。这个时候,我要颠覆当初签订的离婚协议 。但由于原签订的离婚协议不符合法律含义且不真实,即使不是被勒索、胁迫或误解,如果原签订的离婚协议相对简单,即使部分财产分割和约定不同,也很难获得法院重新认定离婚条件的法律效力 。
【离婚协议里常见的12个的大坑 协议离婚】12、离婚协议签订时有敲诈勒索和胁迫行为 。
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与普通民事合同有着明显的不同 。因为离婚当事人毕竟已经结婚,在一起生活过一段时间,而且可能还有孩子,在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除了考虑纯粹的利益之外,往往很难不可避免地包含一些情感因素 。因此,人民法院在确认协议可以撤销或者变更时,不能轻易将一方当事人放弃重要或者大部分财产的约定视为明显不公平或者重大误解,予以撤销或者变更 。同时,对“乘人之危”的认定也要谨慎 。急于离婚的一方在财产上作出的妥协,不宜视为另一方乘人之危的效果 。只有当一方适用另一方的生产时,才能限制诉讼,监护人的监护无效等 。,是否可以认定为利用人的危险通过强迫对方签订协议,明显损害其合法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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