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里常见的12个的大坑 协议离婚( 二 )
4.公司股权的协议和处置
越来越多的婚姻纠纷涉及公司股权的分割 。如果配偶一方或相关方拥有公司股份,通常的做法是配偶一方同意持有股份并给予另一方对价 。如果双方同意,只需书面同意并了解价格和付款方式 。但夫妻约定将一方拥有的公司股权部分或全部支付给另一方的,还必须符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规定,离婚案件审理中,涉及夫妻共同财产中一方以有限责任公司名义出资额,另一方不是公司股东的,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1)夫妻双方同意将部分或全部出资转让给股东的配偶 。经半数以上股东同意,且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公司股东;
2)夫妻就出资的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达成协议后,半数以上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出资的,人民法院可以分割转让出资取得的财产 。超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出资的,视为同意转让,股东配偶可以成为公司股东 。
5.几种离婚协议前后的效率争议 。
1)后签的协议比先签的好 。
一般来说,向民政局备案的离婚协议是最后签订的协议,所以向民政局备案的协议效率应该最强,除非当事人在办理完离婚登记手续后另有约定 。现在离婚已经登记,民政局登记前发生的离婚协议自然具备生效条件 。
如果双方在办理完离婚手续后达成新的协议,新协议的效率要比民政局好 。
2)处置了争议内容的协议优于未处置争议内容的协议 。
如果当事人在办理离婚手续前签订了几份离婚协议,后来签订的离婚协议内容并没有涵盖之前离婚协议的部分内容,也是明确的、可操作的 。这种情况下,如果民政局备案的离婚协议后没有协议,而民政局备案的协议中涉及的协议以民政局备案的协议为准;如果民政局记录的离婚协议没有涵盖,但之前的离婚协议有详细的、可操作的描述,应该说之前的协议是有效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 。如果离婚协议中没有涉及民政局的离婚登记,但协议中有前几份离婚协议冲突的,以最后一份离婚协议中的协议为准 。
6.金钱支付责任的处理
一般在离婚协议中,夫妻双方只约定对方的金额和给付期限 。比如,男方在办理完离婚手续后一个月内向女方支付10万元 。但是,按照这样的约定,对于故意拖延执行的一方是没有处罚的 。因此,建议再增加一句:“未按期付款的,延期付款部分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两倍计算罚息”,这样如果付款责任人未按期执行,就会感受到罚息的压力,从而达到处罚的目的 。
7.儿童保育费的协议和处理
律师一般可以同意孩子的保育费应该支付到孩子18岁或者独立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一)》,孩子完成高中教学阶段,父母没有责任支付孩子的抚养费 。但现实中,上大学的阶段,即使是大学毕业后,也还不是一个完整的独立生涯阶段,父母赞助的情况相当广泛 。我们认为,在没有父母照顾期协议的情况下,父母照顾期在高中教学阶段结束后是切实合法的;当父母明确约定抚养期限时,应适用父母协议 。例如,父母同意支付儿童保育费,直到孩子大学毕业 。如果孩子上大学后一方拒绝执行,孩子有权从他的想法中提高费用 。实际上,许多当事人,尤其是女方,希望一次性支付孩子的抚养费用 。根据相关司法说明和司法实践,当事人的这一请求往往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当法院决定或调整一次性支付儿童保育费时,通常满足以下条件:
1.一方要求一次性付款;
2.对方赞成一次性付款;
3.对方完全有能力一次性付款;
4.不得损害他人权益 。
也就是说,如果对方不同意一次性支付孩子的育儿费,法院很难支持一方一次性支付育儿费的主张 。
8.探视权的约定和处置
《婚姻法》规定,离婚后,无子女的父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有子女的父母及其家庭不能阻止 。在离婚协议中,探视权往往不受当事人重视,只是简单地写在离婚协议中,子女由某一方抚养,对探视权的时间、地点、方式没有太多明确的约定,导致离婚后一旦发生纠纷,会再次被法院确认,增加了当事人的经济成本和时间成本 。律师为当事人起草离婚协议时,往往这样写探视权:
双方的已婚女儿/儿子(某年某月某日出生)将随女方事业每月缴纳人民币元的抚养费,直至其独立 。男方有权每月探视两次,并根据女方意愿在每月的每周一、周五到约定地点探视女方/儿子 。如遇特殊情况,探视时间和方式由双方约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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