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益阳,男子摸黑到水库去钓鱼,准备离开时撞见巡查人员,于是赶忙逃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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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益阳,男子摸黑到水库去钓鱼,准备离开时撞见巡查人员,于是赶忙逃跑

“不是你追我 , 我能受伤?”湖南益阳 , 男子摸黑到水库去钓鱼 , 准备离开时撞见巡查人员 , 于是赶忙逃跑 , 结果刚跑没几步就掉到坑里受伤住院 , 后经鉴定构成10级伤残 。 事后男子要求水库管理处赔偿 , 未果的情况下一纸诉状将水库告上法庭 。 法院怎么判?
【|湖南益阳,男子摸黑到水库去钓鱼,准备离开时撞见巡查人员,于是赶忙逃跑】


据悉 , 事发当晚 , 男子涂某和钟某二人到某水库钓鱼 , 准备离开是 , 发现水库管理处巡逻的船往自己驶来 , 担心受罚的二人 , 赶紧拿着渔具渔获就跑 , 结果刚没跑多远 , 涂某就掉到了路边的坑里 , 受伤了 。

钟某见状涂某伤势严重 , 于是向巡逻的工作人员求助 , 后在巡逻的工作人员的帮助下合力将涂某从坑里扶上来 , 送医治疗 。

涂某后来在医院躺了好几天 , 光治疗费就花去1.54万元 , 后经鉴定伤情达到了10级伤残 。

涂某越想越憋屈 , 认为要不是水库巡查人员追自己 , 自己也不会慌不择路掉入坑中受伤 , 于是要求水库赔偿 , 遭拒后一纸诉状将水库管理处告上了法庭 , 要求赔偿自己医疗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营养费等共计27万余元 。

法院怎么判?

1、本案属于一般的生命健康权纠纷 。 根据《民法典》第1165条的规定 ,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 , 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也就是说 , 侵权的构成需要满足4个要件 , 第一、是否存在违法行为;第二、是否存在损害事实;第三、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第四、损害事实与行为人的违法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 。

具体到本案 , 判断水库巡查人员是否构成侵权、是否应该承担责任需要看 , 关键是看水库巡查人员追的行为与涂某受伤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 以及能不能“追” , 即“追”的行为是否违法 。 2、有没有因果关系?所谓的因果关系 , 简单来说就是引起和被引起的关系 。 但是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和生活中的“因果关系”并不完全一样 。 在法律上 , 只有以一般的社会认知和经验水平 , 认为在同样情况下有发生同样结果的可能性 , 才具有法律意义上的因果关系 , 行为人才有可能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 拿本案来说 , 虽然涂某受伤更多的是因为自身逃避责任 , 慌不择路导致 , 但是 , 涂某受伤与巡查人员之间的追赶行为之间显然也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 。
3、有因果关系就一定要承担责任吗?要不要承担责任 , 还要看巡查人员能不能追 。 具体到本案 , 涉案水库属于禁钓区域 , 并非是无人管理的无主财产 , 涂某2人未经管理人的同意 , 私自跑到水库钓鱼 , 这种行为不仅是违反渔业法相关规定 , 其实还是一种盗窃行为!虽然涂某2人当时准备离开 , 但是根据案件的情况 , 涂某等人是在盗窃现场被水库巡查人员发现 。 这种情况下 , 对于水库巡查人员来说 , 还有挽回损失的可能 , 应认定不法侵害尚未结束 。 面对涂某2人正在进行的违法行为 , 水库管理人员或出于职位要求、或为了保护水库资源 , 而采取一定的措施(包括权利、追赶等)制止不法侵害行为 , 在法律上来说都是正当行为!

前者属于正常的履职这位 , 后者其实就是正当防卫行为!同时应当注意的是 , 我国《民法典》第8条还规定 ,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 , 不得违反法律 , 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 换句话说 , 只有合法的行为才受法律保护 。 也正是因此 , 法院在审理本案后认为 , 首先 , 水库巡查人员晚上巡逻期间 , 出于职责 , 劝阻涂某等人 , 即便有追赶行为 , 也属于正常限度之内 , 并且无违法行为 , 其次 , 涂某在禁钓区钓鱼不仅违背社会公德 , 还违了法 , 被发现后逃避责任逃跑摔伤 , 属于自险危险 , 应当自行承担责任 , 最后 , 涂某受伤后 , 水库巡查人员还伸以援手对其进行救助 , 尽到了合理的救助义务 。 故此认为水库管理处不应当承担任何责任 , 依法驳回了涂某的全部诉请 。 4、最后 , 不是谁伤谁有利 , 谁死谁有理 , 法院再一次维护了公平正义 , 彰显了司法的力量!值得点赞!这事您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留言 , 与大家一起交流您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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