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上海闵行,一男子招聘了一名女员工

【上海市|上海闵行,一男子招聘了一名女员工】上海市|上海闵行,一男子招聘了一名女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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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上海闵行,一男子招聘了一名女员工

引狼入室!上海闵行 , 一男子招聘了一名女员工 , 得知女员工没有住处之后 , 便让她住在自己家中的次卧 。 万万没想到 , 女员工上班没两天便将男子家中的财物洗略一空、逃之夭夭 。 男子只能赶紧报警 , 希望追回财物 。

原来 , 在今年10月28日 , 男子常某收到了女子殷某的简历 。 经过面试 , 常某觉得殷某符合自己的要求 , 便让殷某在当天入职 。 殷某虽然高兴 , 但还是向常某表达了自己的困难之处 , 由于身无分文 , 自己没有住处 。 见新员工如此困难 , 常某动了恻隐之心 , 想起自己另外一名员工在自己的次卧居住后 , 常某提议殷某跟这名员工同住 。 殷某同意之后 , 便跟着常某来到他的住处 。 但仅仅上了一天班 , 殷某觉得太累不想干了 , 便准备直接离开 。 但想到自己无钱傍身后 , 殷某打起了盗窃常某财物的主意 。 趁常某及其妻子离开之后 , 殷某来到主卧 , 将主卧的首饰、现金、平板电脑等物品悉数拿走 。

常某回家之后发现财物被盗 , 随之不见的还有殷某及其行李 。 意识到不对劲之后 , 常某选择报警 。 很快 , 民警将殷某抓获 。 目前 , 殷某因涉嫌盗窃罪被当地警方刑拘 。 作为老板 , 常某既提供工作 , 又提供住处 , 不可谓不仁义 。 尽管殷某有选择自由 , 但也不用采取这种以恶报善的做法 , 完全可以正常离职 , 何必弄成这个局面 , 使自己可能留下一个犯罪记录 , 真是得不偿失啊!我们知道 , 盗窃罪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 采取自以为秘密的手段窃取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或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多次盗窃的行为 。 具体到本案中 , 殷某虽然是在居住常某家中时盗窃他们的财物 , 但由于殷某是合法进入的常某家中 。 所以 , 殷某并不是入户盗窃 。 那既然殷某被当地警方采取了刑拘措施 , 警方应该是初步判断殷某所窃取的财物价值达到了数额较大的标准 。 在上海地区 ,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在1千元以上就是数额较大 , 本案中的殷某应该很容易就满足这个标准 。



上海高院发布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规定 , 盗窃公私财物 , 犯罪数额达到“数额较大”起点一千元 , 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

所以 , 根据前述规定 , 如果殷某盗窃财物的价值在1千元以上不足3万元的 , 她的法定刑将在3个月拘役至3年以下有期徒刑之间确定 。

当然 , 这前述这个情形下 , 殷某还是有机会不被刑事处罚的 。 司法解释规定 ,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 , 行为人认罪、悔罪 , 退赃、退赔 , 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 情节轻微的 , 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必要时 , 由有关部门予以行政处罚:

(一)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二)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
(三)被害人谅解的;
(四)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

所以 , 如果殷某真的盗窃财物的数额在较大的范围内 , 她应该主动让民警联系上自己的亲属 , 主动向常某退赃退赔 , 取得常某的谅解 。 拿到谅解书之后 , 好让办案机关判断是否有继续追究殷某刑事责任的必要 , 尽可能地避免自己背上案底 。

这时 , 可能有的网友想起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当事人和解的诉讼程序 , 通过这种程序来使殷某得到从宽处理 。 但是在本案中 , 殷某好像并不符合适用这个程序的条件 。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 , 下列公诉案件 ,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 , 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 , 被害人自愿和解的 , 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一)因民间纠纷引起 , 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 , 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

从前述规定来看 , 适用这个程序 , 不仅要求殷某真诚悔罪 , 还要求常某同意自愿和解 , 同时要求双方是因为民间纠纷产生的争端 。 但在本案中 , 殷某与常某之间并不存在工资纠纷 , 是殷某单方面不想干了想离开 , 然后产生的盗窃常某财物的事实 , 说明双方之前并不存在纠纷 。

所以 , 殷某不用考虑这个途径 , 还是如实考虑前面一个方案 , 争取让常某出具谅解书 , 好进一步被宽大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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