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防治|以案释法|4家企业被处罚! 这些职业健康“红线”碰不得

职业病防治|以案释法|4家企业被处罚! 这些职业健康“红线”碰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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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落实生产经营单位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 ,严格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要求 , 开展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自查试点工作 。 2021年中山市横栏镇卫生监督所开展为期4个月的职业卫生红线违法行为专项整治行动 。 监督检查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企业137家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有关规定对4家存在以下职业卫生红线违法行为的企业进行行政处罚 。

案例一:未按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2021年12月 , 执法人员通过检查发现裕祥工业区的两家企业涉嫌存在“未按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的违法行为 。 该违法行为存在导致企业不能及早发现职业病禁忌症、疑似职业病等潜在用工风险 , 从而无法实时掌握劳动者健康状况、保护劳动者健康及相关权益 。
处罚:执法人员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第(四)项规定 , 对该单位作出警告处罚 , 责令限期整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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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 ,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 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 给予警告 , 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的 。
案例二:未按规定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2022年3月 , 执法人员通过检查发现分别位于新茂工业区和茂辉工业区的两家企业涉嫌存在“未按规定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的违法行为 。 该违法行为会导致企业不能及早发现职业病危害因素、存在环节及危害程度 , 无法采取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的措施 , 为劳动者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 。
处罚:执法人员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四)项规定 , 对该单位作出警告处罚 , 责令限期改正 , 对落实情况进行回访 , 逾期不改正的 , 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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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 ,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 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 , 责令限期改正 , 逾期不改正的 , 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 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 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四)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的 。
编者的话:
我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 ,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 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 。 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 , 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 , 定期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 。
执法部门在职业卫生监督检查中发现上述用人单位违反了以上法律规定 , 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第(四)项、第七十二条第(四)项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 严肃查处违法行为 , 督促企业落实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 , 维护保障广大劳动者的身心健康 , 坚决遏制职业病危害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 有效提升企业职业危害风险防范能力 。
来源:中山市横栏镇卫生监督所 , 由职业病网整理((https://www.zybw.com/) , 更多内容敬请关注职业病网
责编:周丙兰
【职业病防治|以案释法|4家企业被处罚! 这些职业健康“红线”碰不得】审核:张 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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