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朝诉讼制度?宋朝将判案的成例叫做?

宋朝的立法继承自《唐律》 , 规定“诸奸者 , 徒一年半;有夫者 , 徒二年” 。
为革五代刑罚严苛之弊 , 宋朝创设“折杖法” , 即在执行刑罚的时候 , 将死刑之外的笞、杖、徒、流四刑均折成臀杖或脊杖:笞杖刑一律折换成臀杖 , 杖后释放;徒刑折换成脊杖 , 杖后释放;流刑折换成脊杖 , 杖后就地配役 。
如此 , “流罪得免远徙 , 徒罪得免役年 , 笞杖得减决数” , 通奸罪的“徒一年半” , 折杖后的刑罚是脊杖十五 , 脊背打十五板子后释放 。
对通奸罪 , 宋政府又创造性地立法规定“奸从夫捕” , 什么意思?即妻子与别人通奸 , 要不要告官 , 以丈夫的意见为准 , 这一立法表面看起来似乎是在强调夫权 , 实际上则是对婚姻家庭与妻子权利的保护 , 使女性得以避免受外人诬告 。
我们换成现代的说法就比较容易弄明白了:宋朝法律认为通奸罪是属于“亲不告 , 官不理”的民事罪 , 如果丈夫可以容忍自己戴绿帽子 , 法庭就不必多管闲事了 。
也许我们可以用南宋判词辑录《名公书判清明集》收录的一个判例来说明:

宋朝诉讼制度?宋朝将判案的成例叫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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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约宋理宗时 , 广南西路临桂县的教书先生黄渐 , 因生活清贫 , 带着妻子阿朱寄居于永福县陶岑家中 , 给陶家当私塾先生 , 借以养家糊口 , 有一个叫做妙成的和尚 , 与陶岑常有来往 , 不知何故跟黄妻阿朱勾搭上了 , 后来便有人到县衙门告发 , 称和尚妙成与阿朱通奸 , 县衙的糊涂判官不问三七二十一 , 将妙成、陶岑、黄渐三人各杖六十 , 阿朱免于杖责 , 发配充军 , 这一判决 , 于法无据 , 与理不合 , 显然就是胡闹 。
黄渐不服 , 到州法院上诉 , 主审法官范西堂推翻了一审判决 , 根据“奸从夫捕”的立法意旨 , 尊重黄渐的意愿 , 让他领回妻子 , 离开永福县 。
和尚妙成身为出家人 , 却犯下通奸罪 , 罪加一等(《宋刑统》规定 , “若道士、女冠奸者 , 各又加一等 。”) , “押下灵川交管” , 押送到灵川县牢营服役 , 一审判官张阴、刘松则罚杖一百 。
范西堂是一位深明法理的司法官 , 他通过这一判决 , 申明了一条立法原则:“祖宗立法 , 参之情理 , 无不曲尽 , 傥拂乎情 , 违乎理 , 不可以为法于后世矣 。”
国家立法 , 必须顺乎情理 , 否则法律便有可能成为恶法 , 具体到通奸的行为 , 在当时人们的观念中 , 确实是有伤风化、为人不齿的丑行 , 但是 , 如果男女间一有暧昧之事 , 不管当丈夫的愿不愿意告官 , 便被人检举 , 被有司治以通奸罪 , 则难免“开告讦之门 , 成罗织之狱” 。
因此 , 范西堂认为 , 对通奸罪的立法 , 不能不以“奸从夫捕”加以补救 , 将通奸罪限定为“亲不告 , 官不理”的民事罪 , 方得以避免通奸罪被滥用 。
宋朝诉讼制度?宋朝将判案的成例叫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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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朝开始尚沿用“奸从夫捕”的司法惯例 , 但在大德七年(1303) , 元廷便废除了“奸从夫捕”的旧法 , 原因是当时一个叫郑铁柯的官员发现 , 民间有男人“纵妻为娼 , 各路城邑 , 争相仿效 , 此风甚为不美” , “盖因奸从夫捕之条 , 所以为之不惮” 。
郑铁柯看在眼里 , 急在心里 , 却又无可奈何 , 因为按照法律 , 通奸属于“亲不告 , 官不理”的民事罪 , 官员不能主动出马捉奸 , 如果废除“奸从夫捕”之法 , 要求“四邻举觉” , 则小民“自然知畏 , 不敢轻犯” , 元廷采纳了郑铁柯的建议 , 颁下新法:今后四邻若发现有人通奸 , 准许捉奸 , “许诸人首捉到官 , 取问明白” , 本夫、奸妇、奸夫同杖八十七下 , 并强制本夫与奸妇离婚 , 如此一来 , 人民群众心底的“捉奸精神”一下子就被激发出来 , 南宋法官范西堂担心的“开告讦之门 , 成罗织之狱”景象 , 宣告来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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