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期货,什么是期货交易 期货法律法规( 九 )


第七十五条期货公司的交易软件、结算软件供给商拒不配合国务院期货监视管理机构调查,或者未依照规定向国务院期货监视管理机构供给相干软件资料,或者供给的软件资料有虚伪、重大遗漏的,责令纠正,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义务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七十六条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服务机构未勤恳尽责,所出具的文件有虚伪记录、误导性陈说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纠正,没收业务收入,暂停或者撤销相干业务允许,并处业务收入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义务人员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七十七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违背本条例规定,情节严重的,由国务院期货监视管理机构宣告该个人、该单位或者该单位的直接义务人员为期货市场制止进入者 。
第七十八条国务院期货监视管理机构、期货交易所、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机构和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等相干单位的工作人员,泄漏知悉的国度机密或者会员、客户商业机密,或者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收受贿赂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或者纪律处罚 。
第七十九条违背本条例规定,构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义务 。
第八十条 对本条例规定的违法行动的行政处分,除本条例已有规定的外,由国务院期货监视管理机构决议;涉及其他有关部门法定职权的,国务院期货监视管理机构应该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处置;属于其他有关部门法定职权的,国务院期货监视管理机构应该移交其他有关部门处置 。
第八章 附则
第八十一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商品期货合约,是指以农产品、工业品、能源和其他商品及其相干指数产品为标的物的期货合约 。
(二)金融期货合约,是指以有价证券、利率、汇率等金融产品及其相干指数产品为标的物的期货合约 。
(三)保证金,是指期货交易者依照规定交纳的资金或者提交的价值稳固、流动性强的尺度仓单、国债等有价证券,用于结算和保证履约 。
(四)结算,是指依据期货交易所颁布的结算价钱对交易双方的交易成果进行的资金清理和划转 。
(五)交割,是指合约到期时,依照期货交易所的规矩和程序,交易双方通过该合约所载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或者依照规定结算价钱进行现金差价结算,了结到期未平仓合约的进程 。
(六)平仓,是指期货交易者买入或者卖出与其所持合约的品种、数目和交割月份雷同但交易方向相反的合约,了结期货交易的行动 。
(七)持仓量,是指期货交易者所持有的未平仓合约的数目 。
(八)持仓限额,是指期货交易所对期货交易者的持仓量规定的最高数额 。
(九)尺度仓单,是指交割仓库开具并经期货交易所认定的尺度化提货凭证 。
(十)涨跌停板,是指合约在1个交易日中的交易价钱不得高于或者低于规定的涨跌幅度,超越该涨跌幅度的报价将被视为无效,不能成交 。
(十一)内情信息,是指可能对期货交易价钱发生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包含:国务院期货监视管理机构以及其他相干部门制订的对期货交易价钱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政策,期货交易所作出的可能对期货交易价钱产生重大影响的决议,期货交易所会员、客户的资金和交易动向以及国务院期货监视管理机构认定的对期货交易价钱有明显影响的其他主要信息 。
(十二)内情信息的知情人员,是指由于其管理位置、监视位置或者职业位置,或者作为雇员、专业参谋实行职务,能够接触或者获得内情信息的人员,包含:期货交易所的管理人员以及其他由于任职可获取内情信息的从业人员,国务院期货监视管理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以及国务院期货监视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员 。
第八十二条国务院期货监视管理机构可以同意设立期货专门结算机构,专门实行期货交易所的结算以及相干职责,并承担相应法律义务 。
第八十三条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收购或者参股期货经营机构,以及境外期货经营机构在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含代表处)的管理方法,由国务院期货监视管理机构会同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外汇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制定,报国务院同意后施行 。
第八十四条在期货交易所之外的国务院期货监视管理机构同意的交易场合进行的期货交易,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履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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