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期货,什么是期货交易 期货法律法规( 七 )


第六十五条期货交易所有下列行动之一的,责令纠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满10万元的,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理:
(一)未经同意,擅自办理本条例第十三条所列事项的;
(二)许可会员在保证金不足的情形下进行期货交易的;
(三)直接或者间接参与期货交易,或者违背规定从事与其职责无关的业务的;
(四)违背规定收取保证金,或者挪用保证金的;
(五)捏造、涂改或者不依照规定保留期货交易、结算、交割资料的;
(六)未树立或者未履行当日无负债结算、涨跌停板、持仓限额和大户持仓报告制度的;
(七)谢绝或者妨害国务院期货监视管理机构监视检讨的;
(八)违背国务院期货监视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行动 。
有前款所列行动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义务人员给予纪律处罚,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非期货公司结算会员有本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至第八项所列行动之一的,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处分、处罚 。
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机构有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七项、第八项所列行动的,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处分、处罚 。
第六十六条期货公司有下列行动之一的,责令纠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满10万元的,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理或者吊销期货业务允许证:
(一)接收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委托的;
(二)许可客户在保证金不足的情形下进行期货交易的;
(三)未经同意,擅自办理本条例第十九条所列事项的;
(四)违背规定从事与期货业务无关的运动的;
(五)从事或者变相从事期货自营业务的;
(六)为其股东、实际掌握人或者其他关联人供给融资,或者对外担保的;
(七)违背国务院期货监视管理机构有关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规定的;
(八)不依照规定向国务院期货监视管理机构实行报告责任或者报送有关文件、资料的;
(九)交易软件、结算软件不符合期货公司审慎经营和风险管理以及国务院期货监视管理机构有关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规定的请求的;
(十)不依照规定提取、管理和应用风险预备金的;
(十一)捏造、涂改或者不依照规定保留期货交易、结算、交割资料的;
(十二)任用不具备资历的期货从业人员的;
(十三)捏造、变造、出租、出借、买卖期货业务允许证或者经营允许证的;
(十四)进行混码交易的;
(十五)谢绝或者妨害国务院期货监视管理机构监视检讨的;
(十六)违背国务院期货监视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行动 。
期货公司有前款所列行动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义务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撤销期货从业人员资历 。
期货公司之外的其他期货经营机构有本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第十五项、第十六项所列行动的,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处分 。
期货公司的股东、实际掌握人或者其他关联人未经同意擅自委托他人或者接收他人委托持有或者管理期货公司股权的,拒不配合国务院期货监视管理机构的检讨,拒不依照规定实行报告责任、供给有关信息和资料,或者报送、供给的信息和资料有虚伪记录、误导性陈说或者重大遗漏的,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处分 。
第六十七条期货公司有下列讹诈客户行动之一的,责令纠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满10万元的,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理或者吊销期货业务允许证:
(一)向客户作获利保证或者不依照规定向客户出示风险解释书的;
(二)在经纪业务中与客户商定分享好处、共担风险的;
(三)不依照规定接收客户委托或者不依照客户委托内容擅自进行期货交易的;
(四)隐瞒主要事项或者应用其他不正当手腕,欺骗客户发出交易指令的;
(五)向客户供给虚伪成交回报的;
(六)未将客户交易指令下到达期货交易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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