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6泌尿系统
经肾随尿排出是有毒物质排出体外的最重要的途径,加之肾血流量丰富,易受损害 。泌尿系统各部位都可能受到有毒物质损害,如慢性铍中毒常伴有尿路结石,杀虫脒中毒可出现出血性膀胱炎等,但常见的还是肾损害 。不少生产性毒物对肾有毒性,尤以重金属和卤代烃最为突出 。如汞、铅、铊、镉、四氯化碳、氯仿、六氟丙烯、二氯乙烷、溴甲烷、溴乙烷、碘乙烷等 。
4.7骨骆损害
长期接触氟可引起氟骨症 。磷中毒下颌改变首先表现为牙槽嵴的吸收,随着吸收的加重发生感染,严重者发生下颌骨坏死 。长期接触氯乙烯可致肢端溶骨症,即指骨末端发生骨缺损 。镉中毒可发生骨软化 。
4.8眼损害
生产性毒物引起的眼损害分为接触性和中毒性两类 。前者是毒物直接作用于眼部所致;后者则是全身中毒在眼部的改变 。接触性眼损害主要为酸、碱及其他腐蚀性毒物引起的眼灼伤 。限部的化学灼伤重者可造成终生失明,必须及时救治 。引起中毒性眼病最典型的毒物为甲醇和三硝基甲苯 。甲醇急性中毒的眼部表现有视觉模糊、眼球压痛、畏光、视力减退、视野缩小等,严重中毒时有复视、双目失明 。慢性三硝基甲苯中毒的主要临床表现之一为中毒性白内障,即眼晶状体发生混浊,混浊一旦出现,停止接触不会消退,晶状体全部泥浊时可导致失明 。
4.9皮肤损害
职业性皮肤病是职业性疾病中最常见、发病率最高的职业性伤害,其中化学性因素引起者占多数 。根据作用机制不同引起皮肤损害的化学性物质分为:原发性刺激物、致敏物和光敏感物 。常见原发性刺激物为酸类、碱类、金屑盐、溶剂等;常见皮肤致敏物有金属盐类(如铬盐、镍盐)、合成树脂类、染料、橡胶添加剂等;光敏感物有沥青、焦油、吡啶、蒽、菲等 。常见的疾病有接触性皮炎、油疹及氯唑疮、皮肤黑变病、皮肤溃疡、角化过度及疲裂等 。
4.10化学灼伤
化学灼伤是化工生产中的常见急症 。是化学物质对皮肤、黏膜刺激、腐蚀及化学反应热引起的急性损害 。按临床分类有体表(皮肤)化学灼伤、呼吸道化学灼伤、消化道化学灼伤、眼化学灼伤 。常见的致伤物有酸、碱、酚类、黄磷等 。某些化学物质在致伤的同时可经皮肤、黏膜吸收引起中毒,如黄磷灼伤、酚灼伤、氯乙酸灼伤,甚至引起死亡 。
4.11职业性肿瘤
接触职业性致癌性因素而引起的肿瘤,称为职业性肿瘤 。国际癌症研究机构(IARC)1994年公布了对人肯定有致癌性的63种物质或环境 。致癌物质有苯、铍及其化合物、镉及其化合物、六价铬化合物、镍及其化合物、环氧乙烷、砷及其化合物、a—荼胺、4—氨基联苯、联苯胺、煤焦油沥青、石棉、氯甲醚等;致癌环境有煤的气化、焦炭生产等 。我国1987年颁布的职业病名单中规定石棉所致肺癌、间皮瘤,联苯胺所致膀胱癌,苯所致白血病,氯甲醚所致肺癌,砷所致肺癌、皮肤癌,氯乙烯所致肝血管肉瘤,焦炉工人肺癌和铬酸盐制造工人肺癌为法定的职业性肿瘤 。
毒物引起的中毒往往是多器官、多系统的损害 。如常见毒物铅可引起神经系统、消化系统、造血系统及肾脏损害;三硝基甲苯中毒可出现白内障、中毒性肝病、贫血、高铁血红蛋白血症等 。同一种毒物引起的急性和慢性中毒其损害的器官及表现亦可有很大差别 。例如,苯急性中毒主要表现为对中枢神经系统的麻醉作用,而慢性中毒主要为造血系统的损害 。这在有毒化学物质对机体的危害作用中是一种很常见的现象 。此外,有毒化学物质对机体的危害,尚取决于一系列因素和条件,如毒物本身的特性(化学结构、理化特性),毒物的剂量、浓度和作用时间,毒物的联合作用,个体的感受性等 。总之,机体与有毒化学物质之间的相互作用是一个复杂的过程,中毒后的表现千变万化,了解和掌握这些过程和表现,无疑将有助于我们对有毒化学物质中毒的了解和防治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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