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小红:寻找法的共识( 二 )


由此不难看出,社会共鸣的获得无论古今都是以“权力”为核心的 。法家之法之所以被汉代的政治家、思想家批评,是因为其中没有“权力”可言 。就像明末清初启蒙思想家黄宗羲一针见血指出的那样,法家之法、秦朝之制,剥夺天下人的“好处”,供奉一家一姓的帝王 。这种法是服务于帝王好处的“一家之法”,而不是服务于天下好处的“天下之法” 。一家之法愈周密,刑罚就愈严酷,天下人就无所措手足,社会抵触就愈激化,于是“乱生于法中” 。汉唐社会之所以有一个久长的稳固,是因为法家的法经过儒家礼治的改革,注意到了人们权力的保护 。汉唐以来的中国法,更强调法的精力,强调孔子所倡导的“教化”,强调官吏的义务,比如“乡饮酒礼”制度 。乡饮酒礼在《周礼》中就有规定,我们也可将其视为中国古代官方倡导或认可的公序良俗 。一年一度的冬闲时节,一乡一族的人聚在一起 。耆老、族长论述礼治请求,宣读朝廷的有关规章,表扬好人好事,批驳不良行动 。官府派人参与其中,除总结一年的生涯外,对来年也须做出筹划,包含讨论修路兴学、扶危济困等事项 。“乡饮酒礼”强调的是一般大众对法的精力的领悟而不是对法的条文规章的控制 。实现的是每一个人对乡村大事发表看法的权力,而不是对官府、耆老、族长唯唯诺诺的屈服 。
【马小红:寻找法的共识】 同样,在现代社会中取得法的共鸣,更要关注的不是权利的增强,而应当是权力的实现 。只有在权力受到切实有效的掩护与实现中,法的共鸣能力形成 。而权力的保护,必需依附宪法的威望,因为宪法是“国民与政府的契约书” 。宪法神圣,国民的权力能力神圣 。国民权力的实现之日,就是权利被关进笼子之时 。这才应当是现代社会法的共鸣与真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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