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认定“奋斗者承诺书”有效-华为奋斗者承诺书( 二 )


 
曾梦在华为公司工作期间 , 2014年度至2016年度 , 拿到的年终奖分离为7.5万元、17万元、8万元 , 其余年份年终奖为零 。曾梦以为自己遭到华为公司某些主管为到达裁员目标构陷 , 不服解职 , 请求华为公司赔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年终奖、加班工资、未休年休假工资费等费用共104余万元 , 还向当地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 。
 
仲裁成果为 , 华为公司支付曾梦2012年11月19日至2018年5月28日期间休息日加班工资14523.03元;华为公司支付曾梦2017年度、2018年度年终奖8万元、32438.36元;华为公司支付曾梦律师费960元 , 驳回曾梦其他仲裁要求 。
 
曾梦和华为公司双方均不服仲裁裁决 , 先后向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曾梦提起诉讼在先 , 为一审原告 。
 
法院认定华为辞退曾梦合法
 
曾梦要求法院判令华为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年终奖、加班工资、未休年休假工资费等费用共约91万元 。华为公司要求法院撤销仲裁裁决书中关于支付曾梦2017、2018年度年终奖以及律师费的仲裁成果 。
 
一审法院以为 , 依据双方提交的曾梦请休假电子流、曾梦与主管刘某的聊天记载及该公司人力张某与曾梦的往来电子邮件 , 可知曾梦于2018年5月10日向主管引导刘某发出请假申请 , 尽管在期待批假进程中 , 曾梦接洽并告诉过刘某其已申请休假 , 但直至5月18日曾梦在未得到正式同意的情形下擅自休假 , 持续旷工3天 , 违背了被告华为公司相干考勤规定 , 华为公司有权依照规定解除劳动关系 , 不违反法律规定 。因此不予支撑曾梦关于华为公司支付赔偿金的诉讼要求 。
 
法院同时以为 , 华为公司未对曾梦2014年至2017年每年工作考察评价尺度、考察成果以及该年度考察成果与年终奖数额之间的因果关系接洽举证 , 华为公司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效果 , 法院认定华为公司支付曾梦2016年剩余年终奖9万元、2017年年终奖122500元、2018年年终奖30411元;华为公司还应支付曾梦律师费2107元 。
 
而对于加班工资、未休年休假工资费等 , 资源网一审法院指出 , 联合华为公司考勤管理实行细则 , 曾梦无证据证明 , 他在职期间工作每天延时加班2小时获得华为公司的审批 。曾梦在其个人书写的《许诺书》中作出的上述许诺 , 属于其个人自愿废弃年休假和年休假工资的情况 , 华为公司可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一审法院决议 , 驳回曾梦请求华为公司曾梦未休年休假工资、平时加班费用等诉讼要求 。
 
《成为斗争者许诺书》成争议点
 
曾梦、华为公司均不服一审讯决 , 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曾梦以为 , 《许诺书》已写明 , 废弃带薪年休假是为了分享公司长期发展收益 , 而自己是在遭到主管刘某构陷下被开除 , 这让其好处受到严重损害 , 不可能再分享公司长期发展收益 , 违反契约在先 , 他才主意自己应得的权益 , 要求二审依法支撑其全体要求 。
 
华为公司以为 , 曾梦在职期间自行提交了斗争者申请和《许诺书》 , 其内容符合法律规定 , 依法有效 , 且曾梦在职期间享受了公司额外授予的期权嘉奖 , 华为公司并无任何损害其权利的行动存在 。曾梦是在严重违背公司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的情形下被解除劳动合同 , 其上诉要求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根据 , 要求法院依法全体驳回其上诉要求 。
 
华为公司还指出 , 一审讯决不顾曾梦历年奖金浮动的事实 , 也置企业的用工自主权于不顾 , 在曾梦无法证明与华为公司之间有关于年终奖的商定或规定从而举证不能的情况下 , 反而以为是华为公司举证不能 , 疏忽三年年终奖为零的事实 , 直接从6个年度中 , 按有奖金的年度的数据判决补发、支付、提前发放年终奖 。华为公司要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讯决中关于赔偿曾梦年终奖、律师费等判决事项 。
 
二审法院以为一审认定事实清晰 , 驳回上诉 , 保持原判 。曾梦不服 , 向广东省高等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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