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理化建议管理制度 合理化建议制度( 二 )


第十奖励金额
(1) A级建议可给予建议者一次性专项奖金,无论改进结果是否导致公司所有专利、专有技术和成果的注册,并予以通报表扬 。
(2)B类、C类、D类提案,一年内提出3个提案且无一被采纳的,发放奖金20元 。凡一年内提出3条建议,并全部临时保留的,发给奖金100元 。
(3)因改进而降低成本或增加收入的,按以下比例提取奖金:
1.年节约或新创造价值100万元以上的,按1%计算 。
2.年节约或新创造价值50万元以上至100万元以下的,按1%~1.5%计算 。
3.年节约或新创造价值10万元以上至50万元以下的,按1.5%~2%计算 。
4.年节约或新创造价值在1万元以上至10万元以下的,按2%~3%计算 。
5.年节约或新创造价值在1000元以上至10000元以下,按3%~4%计算 。
(4)以上奖励金额与提出建议的人数无关 。

第十一条合理化建议实施后,经济效益的计算以直接经济效益为基础,时间周期为年度,由公司经营管理部会同财务部确认 。直接经济效益无法计算的,由相关职能部门进行论证,最后由企业管理部门组织的合理化建议评审会进行评估 。
第十二条按经济效益发放奖金的方式为:首先根据测算结果一次性发放50%的奖金,其余部分由财务部门测算一年的实际效益后发放 。
第十三条合理化建议奖金来源:合理化建议奖金计入公司成本,不计入工资总额,公司可适当提取合理化活动费 。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提案无效 。
(一)与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相违背,没有充分理由放松企业现行的有关规章制度;
(二)重复过去已经采纳或者没有实质性内容、技术落后的一般性建议的;
(3)项目实施后提出的建议或总结;
(4)脱离实际、无法实施的建议或一般性工作意见 。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是公司企业管理制度的组成部分,由企业管理部负责解释 。
第十六条其他制度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总经理办公会议的裁决结果为准 。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
【合理化建议管理制度 合理化建议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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