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刑罚变化,对宋代刑罚制度的评价-_1
宋朝在中国历史滚滚长河中,涌现出一批批为后世所敬仰的词人,在他们笔下的宋朝,不仅有征战沙场,拒敌千里的豪迈,还有花前月下,落花流水的婉约 。当然,这个朝代在历史中,还有独特的意义 。
宋朝上承五代十国,结束战火硝烟弥漫的割据混乱,再一次以大一统的姿态开启了一个崭新的时代,让流离失所的百姓得以休养生息,也未后来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
同时,宋朝下启元朝,为游牧民族王朝的建立提供了绝佳的范本 。虽然历史车轮滚滚向前无法避免,但却未后世留下众多不可磨灭的宝贵财富 。
在这里,我们便来说一说宋朝刑罚制度对后世产生了哪些积极和消极的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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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制度的演变
若要追溯刑罚制度的起源,自夏商周起便有了类似的刑罚制度,只是后来更迭的王朝都有自己独有的制度,虽有所借鉴,却未形成固定的规范,更谈不上对后世的影响 。
魏晋南北朝时期,魏朝借鉴蜀汉《蜀科》,制定《新律》 。将原本的《九章律》中的《具律》改为《刑名》列为律首,起到了提纲挈领的作用 。这种体例奠定了后世刑罚制度的基础,一直沿用 。
西晋对《新律》加以改进,更名为《晋律》,并作为量刑定责的依据,令与律并行,让皇帝诏令具有明确的刑罚依据 。与此同时,《晋律》还制定了“杂抵罪”,用官爵来抵罪名,成为后世“官当”制度的雏形 。
尔后,刑罚制度逐渐演变,在隋唐时期趋于成熟,律文由繁从简,刑罚也趋于宽缓 。这跟历史大背景密切相关,年年征战下,民不聊生,当权者迫切希望百姓能够休养生息,故而才将儒家思想不断放大,用以抵消法家思想对刑罚的作用 。
隋朝修《开皇律》,将北齐律的重罪十条改为“十恶”大罪--谋反、谋百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 。更定罪度名为“五刑”笞、杖、徒、流、死五刑 。
唐朝继承发展“礼法并用”的正统法律思想,修《唐律疏议》,标志着礼法合一进程完成 。刑事适用原则有划分公罪、私罪 。确立自首答原则、类推原则;同居版相隐原则;涉外案件的处理为属地原则;同罪异罚原则:官僚、平民、贱民 。
直到宋朝,又进一步将隋唐刑罚制度进一步简化新增,刑罚制度趋于成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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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朝刑罚制度的变化
宋朝初年,仍沿用隋唐以来的五刑制度 。宋太祖建隆四年,为进一步巩固宋朝的统治,企图改革“五代之苛”,制定了折杖法 。
变化之一:折杖法
折杖法是宋朝刑制主要变化之一,其内容是:除死刑外,其他答、杖、徒、流四刑均折换成臀杖和脊杖 。具体的折换办法是:笞杖刑一律折换成臀杖,依原刑等分别杖七下至杖二十下,杖后释放 。徒刑折换成脊杖,依原刑等分别杖十三下至二十下,杖后释放 。流刑折换成脊杖,依原刑等分别杖十七下至二十下,杖后就地配役一年 。其中加役流要脊杖二十,就地配役三年 。折杖法的创制是为了使“流罪得免远徒,徒罪得免役年,笞杖得减决数” 。
折杖法对缓和阶级矛盾曾有一定作用 。对反逆、强盗等重罪不予适用,具体执行当中也有流弊,《宋史·刑法志》就曾说:“良民偶有过犯致伤肢体,为终身之辱,而尽顽之徒,虽一时创痛,而终无愧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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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化之二:刺配
宋朝刑制主要变化之二,是肉刑的复活与附加刑的广泛应用 。宋初,提出了“刺配之法”,于五刑之外又增加了新的刑罚 。
所谓“刺配”,始于后晋天福年间,是一种流刑并兼刺面、决杖等附加刑的刑罚 。刺配刑的施行,实际上是古代黥刑的复活 。宋太祖初定刺配之制,是为了弥补在推行折杖法后,死刑与配役刑之间刑差太大的弊端,作为对死刑的宽贷 。太祖之后,刺配刑的适用早就打破了“死罪代命”的局限,日趋广泛 。仁亲以后,刺配的诏敕增多 。刺配之刑逐渐成为常制 。
宋代刺配刑规定详尽,主要适用于杂犯死罪减赎者和强盗、窃盗及一些累犯犯罪 。依所犯罪行种类和轻重,刺面的部位和刺的字或记号都有不同,因配役地区远近,刺的深浅也不一样 。刺配是刑罚制度上的一种倒退,宋以后,元有刺配,明有刺臀、充军等刑罚,都是直接受到宋朝刑罚制度的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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