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民事再审申请书范本( 三 )


(13)司法鉴定意见,两名司法鉴定人的执业证书显示,其身份证号码为53272119341128XXXX,53300119300808 。
XXXX,它的两个从业者太老了 。是否存在无资质的第三人借用其资质进行非法鉴定,做出与信息资源网络事实不符的认定?未说明鉴定机构,人民法院未能核实 。
(14)本案一审开庭前,再审申请人咨询了信用社相关工作人员 。贷款需要的材料是“五证一书一卡一通”,即结婚证、林木使用证、身份证、土地使用证、房屋产权证、户口本、借款人银行卡、优惠卡一张等 。,方可申请贷款,并由工作人员实地调查核实情况后方可发放贷款 。与信用社提供的材料和内容矛盾,信用社对此未能核实,未尽到认真审查的义务,未如实向法院陈述,故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
(三)原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再审申请人提交的4份新证据足以证明借款事件发生当日杨1本人不在XX县,不可能在XX县XX信用社借款 。信用社出具的材料是伪造的,没有充分的证明和说明 。
(4)本案客观事实是:本案发生前,再审申请人与再审被申请人杨二是朋友关系 。基于对再审被申请人杨2的信任,他们将其身份证和户口本交给再审被申请人杨2向银行借款,并私刻了再审申请人的个人印章 。再审后,被申请人杨2心怀恶意,利用朋友对自己的信任,私自复印再审申请人的身份证和户口本,在再审申请人不在场、不知情的情况下,到银行办理借记卡及多笔借款(再审申请人现知道三笔借款:本案涉案3000元、2万元、10万元),再审申请人保留对此行为追究刑事责任的权利 。再审被申请人杨2私自使用再审申请人身份证、户口本、私章等向信用社借款10万元的事实 。,已由再审被申请人杨在二审开庭时口头承认 。2012年1月13日,再审被申请人杨2冒用再审申请人身份证、户口本在银行贷款、开户,取走并使用钱款 。再审申请人自己的银行账户在2014年被扣款后,才通过信用社的核查了解到借款的事实 。银行扣划的是涉案贷款利息,随后再审申请人多次向再审被申请人杨2索要该笔款项 。同年11月26日,在多人(杨XX夫妇、杨X、杨2、杨1在场)在场的情况下,再审被申请人杨2出具借条,写明欠再审申请人利息10000元 。再审后,再审被申请人杨2多次推诿,未能偿还银行贷款及利息 。再审申请人向XX司法所求助,司法所帮助再审申请人写了起诉状,然后提交给XX人民法院 。但最终,再审被申请人杨二夫妇以愿意还贷为由,要求再审申请人撤回相关材料 。在此过程中,信用社向再审申请人发送律师函并提起诉讼,本案有(2017)云xxxx民初333号,再审申请人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XXXX中院,有(2018)云xx民终987号
2.本案一、二审人民法院程序违法,审判中再审申请人查看材料的权利没有得到充分保障,再审申请人质证、陈述、辩论的权利没有得到充分保障 。
1.一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显示时间为2017年5月17日,但一审判决中受理时间为2017年5月27日 。
2.一审原告提交起诉状,人民法院受理后,未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违反法定程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在举证期限内未提交证据材料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在这种情况下,一审原告应当承担不能举证的后果 。
3.一审法院没有将涉案证据材料复印件送达再审申请人,违反了法定程序 。直到一审原告多次向法院申请,法院才核对其提交的证据材料 。他只收到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等材料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对提交的证据材料逐一分类编号,简要说明证据材料的来源、对象和内容,签名盖章,注明提交日期,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编号制作副本 。”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起诉状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当事人应当在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提交相应的证据材料副本,人民法院应当将证据材料副本连同起诉状副本送达本案再审申请人 。
4.一审庭审中,再审申请人自身陈述、辩论的权利没有得到充分保障,对再审申请人提出的问题没有进行说明 。再审申请人是本案当事人,对案件事实了解得比较清楚 。人民法院应当赋予他充分陈述和辩论的权利 。对当事人不能理解或者理解不清的法律程序或者法官提出的问题,人民法院应当予以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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