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美好生活 业主委员会章程( 二 )
(二)参与业主委员会有关事项的决策,行使表决权;
(三)有权对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
第十条业主委员会成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执行业主委员会的决议,完成业主委员会交办的工作;
(三)参加业主委员会组织的会议、活动和公益事业;
(四)向业主委员会提供相关信息和工作建议 。
第十一条业主委员会主任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召集和主持业主委员会会议;
(二)执行业主委员会的决议;
(三)审批业主委员会的经费使用 。一次性使用资金超过资金余额10%时,业主委员会应当作出相应决议,由副主任或者三名以上委员共同签署意见,报主任审批;
(四)代表业主委员会签署合同或者文件;
(五)签署业主委员会制定的管理制度;
(六)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
第十二条业主委员会为履行职责,需要根据业主自愿选择楼栋负责人或者楼栋负责人,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部分管理工作 。
第十二条业主委员会主任每届任期届满必须进行一次财务审计并报告工作;离任时应当进行离任审计,对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纠正和查处 。
第三章业主委员会成员的产生和罢免
第十三条业主委员会委员由业主大会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本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及章程选举产生 。业主委员会的任期为三年,三年期满后可以连选连任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前2个月内,业主委员会应当向区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报告,同时开展换届选举工作,可以连选连任 。
第十四条业主委员会的选举采取差额选举的方式,差额选举的比例不得低于委员人数的20% 。
第十五条业主委员会委员和候选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本物业管理区域的房屋所有权证上载明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产权人或合法产权共有人;
(二)未受过刑事处罚(过失犯罪);
(三)没有担任破产企业的负责人;
(四)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未实施物业管理服务的企业及其关联企业、物业开发企业及其关联企业任职的;
(五)遵守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模范履行业主义务;
(六)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具有社会公信力;
(七)有一定的组织工作能力和必要的工作时间 。
第十六条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按照下列程序产生:
(一)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由业主委员会(筹备组)推荐 。10名以上业主联名也可以推荐一名业主委员会成员候选人;
(二)业主推荐的候选人,应当在业主大会召开7日前,持业主联名推荐的推荐信、本人身份证明、个人简历及联系方式,向业主委员会(筹备组)申请候选人登记 。逾期未申请登记的,业主委员会(筹备组)有权拒绝登记;
业主委员会(筹备组)受理业主推荐候选人的注册申请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注册证书 。业主推荐的候选人逾期未申请注册,业主委员会(筹备组)拒绝注册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拒绝注册的理由 。
(3)业主委员会(筹备组)根据条件对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 。
第十七条业主委员会委员的选举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候选人确定后,业主委员会(筹备组)通过公告或者其他方式将符合报名条件的所有候选人的身份证明、简历、联系方式告知本小区全体业主;
(二)业主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的7日前将选票送达全体业主;选票要编号,没有编号的选票无效 。
(3)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投票人必须填写所拥有的物业名称和投票权重,并签名(盖章),否则视为无效投票 。同一候选人以相同选票重复当选的,该候选人只获得一票;
(四)当选票数不得超过本届业主委员会委员人数,否则视为无效票;
(5)投票期限届满后,登记和收回的投票权未超过总投票权50%的,延长投票时间,直至超过50%;
(六)业主委员会候选人按得票多少排序,得票最多的前11名候选人当选为业主委员会委员,成立业主委员会 。如有相同票数,无法确定前11名,投票时间延长三天,由未投票的业主投票给相同票数的候选人,以得票最多者确定当选委员;
因故不能召开业主大会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任期届满15日前发布公告,接受候选人的登记申请 。公告后,按照上述程序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
第十八条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之日成立 。业主委员会选举产生后30日内,应当将业主委员会成立登记申请书、新选举产生的业主委员会成员名单、选举材料、管理规定、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业主委员会章程、议事规则报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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