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美好生活 业主委员会章程


居住美好生活 业主委员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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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委员会章程(让生活更美好)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业主委员会的组织和职责
第三章业主委员会成员的产生和罢免
第四章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五章业主委员会的经费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瑞信兰庭小区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根据法律、小区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选举产生 。执行业主大会决定的事项,代表本小区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对物业实施自治管理 。
第二条业主委员会对业主大会负责,向业主大会报告工作,在其职责范围内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保证物业的合理、安全使用,维护物业管理区域的公共秩序 。
第三条业主委员会倡导全体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管理单位共同努力,实现小区内人人知荣辱、讲公德、诚信守法;努力把这个社区建成安全、优美、文明、和谐的家园 。
第二章业主委员会的组织和职责
第四条业主委员会委员人数为11人 。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 *名 。主任和副主任从业主委员会全体成员中选举产生 。业主委员会主任是业主委员会的负责人 。
第五条根据工作需要,业主委员会可以任命专职或者兼职执行秘书,处理业主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
为了开展专项工作,业主委员会可以任命有能力的专门人员在业主委员会办理专项工作 。
第六条业主委员会委员开展的业主委员会日常管理工作暂定为志愿服务性质,原则上不收取报酬,特殊工作除外 。
业主委员会成员开展专项工作或者委派专门人员的,可以获得适当补贴 。执行秘书可以获得适当的报酬 。或者补偿标准,由业主委员会提出,经业主大会批准后实施,或者参照业主委员会工作人员劳动补贴制度执行,费用从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中列支 。
第七条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业主大会会议,报告实施业主大会授权的工作和物业管理情况;
(二)起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提交业主大会表决;
(三)制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设施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并报业主大会决定;
(四)组织业主委员会的换届、增补和改选;
(五)依照有关规定终止业主委员会成员资格;
(六)根据业主大会的授权选聘、续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在业主大会批准的物业服务合同条款框架下,与物业服务企业订立和变更物业服务合同,监督物业管理企业实施管理服务活动;
(七)拟定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和收益分配方案,并报业主大会决定;
(八)协助物业管理企业实施各项管理工作,协助物业管理企业收取物业管理的相关费用,督促违反物业服务合同未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业主限期交纳物业服务费;
(九)拟定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和更新方案,并报业主大会决定;
(十)审批物业管理企业提出的年度物业管理服务计划、住宅配套工程和重大维修工程计划、年度财务预决算;
(十一)执行业主大会的有关决定,并向全体业主公示和告知;
(十二)配合街道办事处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社区管理工作,协调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纠纷;
(十三)及时了解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十四)督促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决议、业主大会制定的基本管理制度或管理制度、业主委员会制定的相关规定,代表全体业主提起处理违反合同行为的诉讼或非诉讼程序,承担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和义务;
(15)小区公共财产或者公共利益受到损害时,业主提起诉讼或者非诉讼程序维权,承担信息资源网络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和义务;
(十六)委托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评估师事务所(公司)、公证处等机构办理物业管理相关事宜,行使委托合同中的权利,履行委托合同中的义务,承担法律责任;
(十七)法律法规规定和业主大会委托的其他职责 。
第八条业主委员会可以代表全体业主选聘专业服务机构,负责建立和维护本小区业主专用网站 。网站的年度运行维护费用由业主委员会提出,经业主大会批准后实施 。
第九条业主委员会委员可以行使下列权利:
(一)参加业主委员会组织的相关会议和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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