抓捕野生青蛙是什么违法行为?大量捕捉野生青蛙这种做法会产生什么后果

中国江苏网3月30日连云港讯 近日,东海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一起非法狩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进行了宣判,3名村民因捕捉了211只野生青蛙,构成非法狩猎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

抓捕野生青蛙是什么违法行为?大量捕捉野生青蛙这种做法会产生什么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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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8月,家住东海的杨某听说野生青蛙味道鲜美,便想要“解馋”,遂联系赵某购买野生青蛙 。8月间,赵某和表弟李某晚上经常携带照明灯、编织袋等工具,在东海县石梁河镇小河边,采用强光手电筒照射、徒手捉的方法猎捕野生青蛙,两人共非法狩猎野生青蛙 110 只,并出售给杨某 。8月30日晚上,赵某、李某又来到“老地方”偷捕青蛙,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现场查获及在赵某家搜查到青蛙共计106只 。经鉴定,这106只青蛙中,有101只系黑斑蛙、金线蛙,属于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其余5只不能确定具体种属 。9月1日,查获的青蛙被放生 。
12月1日,东海县检察院受理该案,承办检察官龚成培细致审查案件后认为,该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赵某、李某、杨某3人违反狩猎法规,破坏了野生动物资源、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狩猎罪 。12月14日,东海县检察院以非法狩猎罪对被告人赵某、李某、杨某提起公诉,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
2022年2月28日,该案开庭审理,庭审中,承办检察官紧紧围绕案件事实和诉讼请求,分别从被告行为的违法性、非法狩猎行为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后果等方面进行举证;在法庭辩论环节,检察官结合犯罪事实、量刑情节、社会公共利益受损情况、民事法律责任等情况发表了意见,并针对两被告人因非法狩猎造成的生态破坏等问题进行警示教育和普法宣传 。
【抓捕野生青蛙是什么违法行为?大量捕捉野生青蛙这种做法会产生什么后果】赵某、李某、杨某当庭表示认罪悔罪,愿意承担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生态修复费用 。法院当庭作出判决,判处被告人赵某、李某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判处被告人杨某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三人连带赔偿因非法狩猎行为造成的野生动物资源损失 11000元,该资金将按照相关规定统筹用于生态环境损害修复 。
承办检察官龚成培表示:“很多犯罪嫌疑人缺乏法律意识,捕捉野生青蛙当作餐桌上的美味 。但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非法狩猎野生动物20只以上的就可能涉嫌犯罪,青蛙、麻雀、蟾蜍、刺猬、黄鼠狼等常见的陆生野生动物,被列入国家保护的‘三有’动物名录,公民不能随意捕猎和杀害,否则可能构成违法犯罪 。”(相婷婷 张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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