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车位具体规则权威解析


小区车位具体规则权威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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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小区里的车位、车库产权所有权、使用权问题是物业和业主都十分关注的问题,那么对于车位安置的具体规则你都了解吗?下面一起来看一下小区车位具体规则权威解析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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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则一:车位的初始所有权属于谁
除机械车库属于机械设备外,在小区内存在的各种车位、车库均属于不动产的范畴,用法律语言表述,就是属于建筑物(独立车库、地下车库、架空层车位)、构筑物或者附属设施(露天停车位) 。
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的原始产权,产生于制造 。《物权法》第三十条规定:“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据此,合法建造的行为完成,就产生所有权,建造人就是建筑物的所有权人 。《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建造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权属于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但有相反证据证明的除外 。”建设单位(开发商)作为最初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投资建设了全部房屋、设施,它是唯一的、原始的所有权人 。只有两种情况例外:一是法律另有规定,如《物权法》规定,物业管理用房属于业主共有;绿地、道路属于业主共有或者属于市政;利用业主共有的道路和场地设立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等 。在这种法律直接规定的情况下,建设单位的原始所有权受到法律的限制,甚至被法律剥夺 。二是建设单位将自己的权利转让、赠与或者放弃,如通过合同以及宣传资料表明某些车位为业主共有,这就让与或者放弃了自己的权利,所有权依照合同约定转移到受让人手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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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住宅小区的车位原始所有权属于建设单位,业主基于法律的规定或者建设单位的出售、出租、附赠等行为,继受取得车位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
规则二:人防车位的所有权
【小区车位具体规则权威解析】住宅建设中,通常会配建人防设施,平时作为车位利用,这就形成了人防车位 。关于人防车位的产权,实务中争议更大 。一方面,《人民防空法》规定谁投资谁受益原则,另一方面,该法又规定了民用工程开发单位的配建人防工程责任 。有一点必须明确,法律没有规定人防工程建设者拥有所有权,而且还规定了人防工程的使用许可制度,人防工程属于国防资产,其所有权应认定为国家所有 。因此,人防工程规划为车位,或者用作车位的,其用益权应当根据具体情况确定,通过人防管理机关以行政许可的方式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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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则三:业主对配套车位的法定用役权
《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如何理解与落实这一规定,存在不同认识 。“首先”满足业主需要,就意味着“其次”可以另作安排 。但是,“首先”满足需要又不同于优先权 。
按照目前的法律规定,“首先满足业主需要”对于建设单位而言,就是必须按规划配置比例,将车位处分给业主 。既不能处分给业主以外的人,也不能超过规划配置比例,集中处分给业主 。比如说,某住宅小区的车位与房屋套数的配置比例是0.8:1,那么,每套房屋的业主只能购买或承租一个车位,不能有两个,更不允许业主或者非业主投资性的购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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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的规定,赋予了业主对配套车位的法定用役权,不管车位归谁所有,业主都有权根据需要使用车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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