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赌协议”的法律性质及税务处理

“对赌协议”又叫估值调整协议,在股权融资谈判中,投资方倾向于低估目标公司的价值,而融资方则倾向于高估 。为解决交易双方对目标公司未来发展的不确定性、信息不对称以及代理成本而设计的包含了股权回购、金钱补偿等对未来目标公司的估值进行调整的协议 。

“对赌协议”的法律性质及税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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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蒙牛与摩根士丹利等投资机构的对赌,是对赌协议在创业型企业运用的经典案例 。2004年6月,蒙牛提前完成原定计划,使得摩根士丹利等投资机构提前终止的对赌协议,获得的投资回报超过4倍,蒙牛管理层也获得6260万余股蒙牛股票,蒙牛与摩根士丹利的业绩对赌,让各方都成为赢家 。
此后,大量民营企业纷纷与通过对赌融资,以寻求企业发展所必需的资金 。
一. 对赌协议的法律效力
对赌是个舶来品,在我国,司法机关对于对赌协议效力的认定,也经历了从排斥到接纳的历史变迁 。
“海富投资”案被称为中国对赌第一案,2009年12月至2011年9月,该案经历了兰州中院一审和甘肃高院二审,两审法院均认定对赌条款无效 。
2012年11月,最高法院对该案作出再审判决(2012民提字第11号),认为投资人和目标公司股东之间的对赌有效,投资人和目标公司之间的对赌无效 。
最高法院认定投资方与目标公司对赌协议无效的理由是,投资者与目标公司的对赌协议使得投资者可以取得相对固定的收益,该收益脱离了目标公司的经营业绩,损害了公司利益和公司债权人利益 。应当认定无效 。
这也衍生了一个新问题,若海富投资案的目标公司达到了约定的目标,那么还可以认为对赌协议无效吗?认定无效显然是不合适的 。不能因为完成了目标就认定合同有效,没有达到约定目标合同就无效,这存在明显的逻辑问题 。
2019年11月,最高法院印发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九民纪要”),对对赌协议的效力又提出了新的司法观点,认为投资人与目标公司的对赌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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