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让自媒体营销号给民企发展添堵( 二 )


其一,刑事法律 。我国刑法对自媒体黑稿等行为做出了非常具体的规定,包括损害商誉罪、诽谤罪、传播虚假信息罪、非法经营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等在内的罪名 。不过,这些法律在适用的时候却很困难 。一方面是以刑事处罚自媒体往往会引起社会普遍反感,很多涉事企业不会直接刑事举报 。另一方面,在刑事定罪量刑方面,除了敲诈勒索罪比较容易做出判断,其余罪名即便有司法解释,也都普遍存在诸如表达自由、公众人物、批评监督权等抗辩理由 。公诉机关和审判机构也都有“投鼠忌器”的顾虑 。
其二,民事法律及其他法律 。民法总则、侵权责任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电子商务法等相关法律都明确将企业名誉权规定在内 。诸多自媒体黑稿的性质不仅是侵权行为,有时还会上升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但实践中很多受害企业却宁可花钱去“孝敬”黑自己的自媒体,也不愿意选择法律维权,原因一是维权本身效果不好,时间成本高 。二是维权可能会招致舆论二次炒作,损害扩大 。三是这些自媒体都是为了获取利益,花钱消灾效果立竿见影 。
企业的维权担忧,加上司法维权的漫长过程,直接导致黑色产业链的形成 。
归根到底,自媒体乱象的治理属于综合性治理范围,需要从互联网生态治理入手 。在立法上,应针对自媒体生态特点细化法律规定,明确适用的主体和事由,尽量做出类型化的规定 。在司法上,应简化程序,将“先予执行”融合到互联网生态治理之中,减少权利人的维权成本,加大违法成本 。
在平台治理方面,平台应落实主体责任,将自媒体行为纳入网络信用体系,结合线下信用制度,做到黑名单的信用联合惩戒,加大违法成本 。同时,平台也应履行社会责任,加快辟谣系统和在线维权系统的应用 。
最后,权利人在遇到此类问题时,不要妥协,太过软弱只能招来更多的勒索,更不能求助黑公关等非法机构,应该学法懂法,依法维权 。
□朱巍(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

【不能让自媒体营销号给民企发展添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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