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合同有约定,户口却未按期迁出,违约金怎么认定?】第八条为减轻当事人诉累,妥当解决违约金纠纷,违约方以合同不成立、合同未生效、合同无效或者不构成违约进行免责抗辩而未提出违约金调整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就当事人是否需要主张违约金过高问题进行释明 。人民法院要正确确定举证责任,违约方对于违约金约定过高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非违约方主张违约金约定合理的,亦应提供相应的证据 。合同解除后,当事人主张违约金条款继续有效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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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认定约定违约金是否过高,一般应当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损失为基础进行判断,这里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除借款合同外的双务合同,作为对价的价款或者报酬给付之债,并非借款合同项下的还款义务,不能以受法律保护的民间借贷利率上限作为判断违约金是否过高的标准,而应当兼顾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因素综合确定 。主张违约金过高的违约方应当对违约金是否过高承担举证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明确了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九条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中“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进行了释明,明确了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及其他有关规定,认定违约金标准主要应把握以下规则:
第一、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失是违约金认定需要考量的基础 。违约金具有“补偿为主,惩罚为辅”的性质,违约金制度具有赔偿和惩罚的双重功能,其主要功能是赔偿非违约方的损失,而不是严厉的对违约方予以惩罚 。合同自由并非绝对,其受到合同正义的前提制约,违约金条款亦不应导致合同权利与义务失衡,成为一方压榨另一方从而牟取暴利的工具 。因此,衡量违约金是否过高的考量基础是违约造成的损失 。
第二、认定违约金是否过高还应当结合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 。首先,应查明事实,确定实际损失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超过实际损失的30%是认定违约金过高的基本标准 。其次,应考虑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及当事人缔约时对可得利益损失的预见等因素 。
第三、借款合同以外的双务合同违约金是否过高也应严格按照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来确定 。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查明因违约造成的损失,在此基础上,结合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及当事人缔约时对可得利益损失的预见等对违约金数额综合加以确定 。
第四、违约金过高的举证责任一般情况下应当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但是,鉴于衡量违约金是否过高的重要标准是违约造成的损失,守约方更了解违约造成的损失并对于提供相关证据具有更大便利,因此,违约损失的举证责任不宜绝对化,在违约方提出请求减少违约金数额时,守约方亦应负有提供证据证明其遭受损失的义务,换一个角度来看,守约方主张违约金合理,其本身就承担举证责任,对其主张的违约金数额与其实际损失相符承担着提供证据进行证明的责任,《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八条亦对此做出了规定 。
案件释法
本案中,贺某主张对方按照合同约定向其支付逾期迁出户口的违约金69760元,其依据是双方签订的合同中的相关条款 。虽然涉案房屋买卖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应当遵守,但违约金条款亦不应导致合同权利与义务失衡从而导致违约金的数额超出当事人缔约时对可得利益损失的预见,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失是违约金的认定基础,贺某对闫某、王某的违约行为对其造成的损失承担举证责任,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因闫某、王某的违约行为使其遭受到经济损失的数额,法院应对违约金的数额进行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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