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有约定,户口却未按期迁出,违约金怎么认定?( 三 )


同时,从本案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等角度来看,首先,涉案房屋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是购房款的支付及房屋过户等权利与义务的约定,现购房款的支付及房屋过户等已经顺利的履行完毕,双方虽然对户口迁出的事宜的履行及违约金计算问题进行了约定,但从户口迁出事宜的相关权利义务的约定在整个房屋买卖合同中的权重来看,逾期迁出户口的违约责任与当事人缔约时对可得利益损失的预见并不相称 。其次,闫某、王某虽逾期迁出户口存在违约行为,但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闫某、王某并未完全怠于履行其合同义务,其于2018年11月8日就将闫某自己的户口自涉案房屋中迁出,此时合同约定的户口迁出期限尚未届满,2019年3月20日将案外人闫X户口从涉案房屋迁出后,涉案房屋内全部户口迁出,逾期六十余天,闫某、王某一直在努力督促闫X将涉案房屋户口迁出并做了一些工作,其迟延六十余日迁出涉案房屋全部户籍的过错程度并不严重 。另,贺某在庭审中陈述其损失系精神损失,并无具体客观损失 。综合上述情况,法院最终未对贺某的诉讼请求全部支持,而酌情对违约金数额进行减少 。
作者:全奕颖、林家诚
来源:北京三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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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山东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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