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凭遗嘱可以直接办理房产过户?这些你可能都不知道


仅凭遗嘱可以直接办理房产过户?这些你可能都不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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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11年5月23日,南京市曹某男亲笔书写遗嘱,将自有房产及存款若干无条件赠给陈某女 。后曹某男于2011年6月22日去世 。2011年7月22日,陈某女经江苏省南京市南京公证处作出公证,声明接受曹某男的全部遗赠,并申请了南京师范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曹某男的笔迹进行了鉴定,鉴定结论确为曹某男亲笔 。2011年8月3日,陈某女携带曹某男遗嘱、房产证、公证书等材料前往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被拒 。2011年10月10日,陈某女向南京市江宁区住建局提出书面申请要求依法为其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南京市江宁区住建局于2011年10月27日书面回复,以‘遗嘱未经公证,又无遗嘱继承公证书’为由不予办理遗产转移登记 。后陈某女认为南京市江宁区住建局强制公证的做法,与我国现行的《继承法》、《物权法》、《公证法》等多部法律相抵触,故向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确认住建局拒为其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行为违法,责令住建局就涉案房屋为其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陈某女胜诉 。”
 
惯例被打破
 
2014年第8期《最高人民法院公报》这则案例一出,彻底打破了房屋产权登记须提交公证机关出具“遗嘱公证书”的惯例 。但经验丰富的律师都知道司法实践一定不是这样的 。本来确实没想过写这篇文章,但是看到很多标题党都在通过这篇案例误导大众,以为只要带着遗嘱就可以办理房产过户了,而我们自己也在近期接到很多客户对此的咨询,所以不得不专门写一篇文章来详细说明一下这个问题 。
问题的提出
 
该案例中南京市江宁区住建局拒绝办理过户的依据是司法部、建设部联合发布的《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司公通字[1991]117号),该通知第二条确实规定,遗嘱人为处分房产而设立的遗嘱,应当办理公证,遗嘱人死亡后,遗嘱受益人须持公证机关出具的“遗嘱公证书”和“遗嘱继承权公证书”或“接受遗赠公证”,以及房产所有权证、契证到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房产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但该《联合通知》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的范畴,不能成为法院判案的依据 。且该《联合通知》与《物权法》、《继承法》、《房屋登记管理办法》相冲突 。为此,法院判决住建局败诉 。但是不是所有的案件都可以仅依据遗嘱就可以想当然的去办理房产过户登记手续了呢?
 
结论:答案是否定的 。那就跟随笔者一起来探究其中的原因吧!
 
其中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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