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明】有观点认为,小产权房买卖应予受理,合同认定为无效 。本条认为由政府部门处理更为妥当,法院不予受理 。
13.经济适用房买卖如何处理?
对于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的效力,需要区分两种情形:
(1)购买5年内转让的合同效力 。虽然《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和住建部等七部委发布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但体现了国家对低收入群体的权益保护,体现了社会公共利益 。购买经济适用房不满5年,经济适用房申购人与他人签订的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交付房屋的,或者约定5年后再行过户的,由于不符合经济适用房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政策的目的,扰乱了社会秩序,损害了其他低收入群体的利益,应认定为违反社会公共利益,该买卖合同无效 。当事人通过不正当手段办理经济适用房过户手续的,该行为应予以撤销 。
(2)经济适用房购买5年后转让的合同效力 。申购经济适用房5年后,申购人再行转让房屋的,此时经济适用房已可以流通,因此,经济适用房房屋买卖合同有效 。当事人要求办理经济适用房过户手续的,应当按照政府相关规定补交土地收益 。
对于经济适用房应当注意与拆迁安置房的区别,对于拆迁安置房,有的地方也称为经济适用房,规定五年后才能上市交易 。但性质上而言,拆迁安置房与《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规定的经济适用房属于不同性质房屋,两者的政策目的及保护的法益不同 。从性质上看,拆迁安置房系对被拆迁人的整体补偿,具有对价性;而经济适用房系保护城市低收入人群利益,具有保障性 。从保护群体看,拆迁安置房包括农村房屋安置和城镇房屋安置,而经济适用房立足于对城市低收入人群的安置 。因此,对于拆迁安置房买卖合同,并不涉及到扰乱社会公共利益的问题,应当认定为有效 。只是不满5年转让的,具有不能履行的情形,当事人要求5年内过户的,不予支持 。
14.合作开发商品房合同对内对外的效力如何认定?
商品房合作开发合同对商品房的内部划分或分成,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
合作开发的商品房权属登记在合作一方名下,该方将应归属于另一方的商品房出卖给第三人,合作另一方主张商品房买卖合 同无效的,不予支持,除非第三人对此明知 。
合作开发的商品房权属登记在合作一方名下,合作另一方将约定归其所有的商品房在未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情况下,直接与第三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该合同有效 。
15.售后包租的效力如何认定?
出卖人采用售后包租方式销售商品房的,当事人主张售后包租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的除外 。
声明:狄城普法驿站整理自:“Wesley民商法”微信公众号,在此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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