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转股工商登记管理办法 债转股管理办法( 二 )


上述人士还表示 , 由于一个债转股项目往往规模数十亿 , 与企业签订的持股期限通常为7-15年 , 这不符合资管新规中资产管理产品不得建资金池和期限错配的要求 , 未来很难与大规模理财资金对接 , 除非银监会下一步出台的理财办法对债转股项目“开闸” 。
另一家大行金融资产投资公司人士表示 , 从债转股项目的性质来看 , 适合的社会资金主要是保险资金和产业基金 , 但《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并未明确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发行的债转股资产管理产品在可投资范围内 , 需要进一步的政策明确 。
资金来源是债转股项目推广的一大制约因素 。因此 , 相关部门也出台了多项政策 , 想方设法为金融资产投资公司“找资金” 。
《管理办法》表示 , 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 , 可以根据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申请成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 , 设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 依法合规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实施债转股 。
此外 , 与征求意见稿相比 , 管理办法大幅放宽了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发行金融债券进行债转股的门槛 。主要是征求意见稿明确要求发行人最近三年连续盈利 , 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对于资质较好但成立不足三年的实施机构 , 有担保能力的担保人可以提供担保 。
但在管理办法中 , 上述要求全部删除 , 大大放宽了发债门槛 。在资金用途上 , 发债募集的资金可以用于收购银行债权 , 也可以用于流动性管理 。
此外 , 上周 , 央行再次祭出定向下调存款准备金率的祭品 , 要求自2018年7月5日起 , 将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等五家大型国有商业银行和中信银行、光大银行等十二家股份制商业银行的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率下调0.5个百分点 。其中可释放约5000亿元资金支持市场化法治的“债转股”项目 , 同时撬动同等规模的社会资金参与 。
然而 , 值得注意的是 , 尽管定向下调存款准备金率为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带来了低成本和长期的资金来源 , 但目前尚不清楚母行将如何将定向下调存款准备金率释放的资金“输血”给金融资产投资子公司 。“除了提供注册资本 , 母行给我们提供资金的路径还是不太顺畅 , 这也需要进一步明确政策 。”上述金融资产投资公司人士表示 。
要点二:鼓励交叉债转股 。
为确保合理定价、清洁 *** 、真实出售 , 坚持通过市场机制寻找合理价格 , 防止企业风险向银行业金融机构和社会公众转移 , 防止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 , 防范相关道德风险 , 《管理办法》鼓励实施交叉债转股 。
所谓交叉债转股 , 是指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对其他银行的债权实施债转股 , 而不是母行项目 。
管理办法从资金来源上约束母行债转股项目 。根据要求 , 金融资产投资公司使用自营资金购买投资企业债权和股权时 , 鼓励不同商业银行通过其控股或参股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交叉实施债转股 。金融资产投资公司使用募集资金收购投资企业债权和股权 , 应当主要用于交叉实施债转股 。
多位金融资产投资公司人士反映 , 他们公司目前在做的债转股项目 , 大部分都是交叉实施的 , 这样可以扩大上述资金来源限制 。
要点三:拓宽债转股实施路径
根据管理办法 , 鼓励金融资产投资公司通过先收购银行对企业的债权 , 再将债权转为股权的方式实施债转股 。收购价格由双方按照市场化原则自主协商确定 。银行的不良资产可以按照不良资产处置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鼓励银行及时利用计提的拨备核销资产 *** 损失 。
不过 , 虽然《管理办法》鼓励通过先取得债权再将债权转为股权的方式实施债转股 , 但《管理办法》也增加了另一条合规的实施路径 , 即金融资产投资公司以债转股为目的先投资企业股权 , 然后企业将股权投资资金全部用于偿还现有债权 。
中国券商了解到 , 目前签约的债转股项目大多是后一种方式 。不少受访者反映 , 后一种方式既能规避债转股定价难的问题 , 又能合理避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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