沉默权在中国是否适用 沉默权制度( 二 )


中国也于1998年签署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成为缔约国之一 。
作为缔约国,中国本应实行沉默权制度 。事实上,我国在2012年修订版《刑事诉讼法》第50条中也已规定,严禁刑讯逼供,不得强迫犯罪嫌疑人作不利于自己的证言:
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明自己有罪 。
虽然和米兰达的警告相比不太全面,但至少和国际接轨了 。但是,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有第108条规定:
犯罪嫌疑人应当如实回答侦查人员的提问 。但有权拒绝回答与本案无关的问题 。
嗯,就是只要是与犯罪事实有关的讯问,嫌疑人可以拒绝回答的问题,嫌疑人必须如实回答,知识与案件无关 。
然而,嫌疑人如实回答的结果可能证明他有罪...这显然不符合《公约》和第50条的规定 。
深绿色是公约的缔约国,浅绿色是已经签署但尚未批准的国家,橙色是试图退出的国家,灰色是不是缔约国或签署国的国家 。
米兰达的警告比“不能强迫任何人证明自己有罪”多了两点:第一,嫌疑人知道可以请律师为他辩护;第二,犯罪嫌疑人明知自己犯了什么罪,如实回答的后果 。
这主要是为了程序正义,让处于“弱势”一方的嫌疑人知道自己行为的后果,也是避免冤假错案的一种方式 。
但是中国刑事诉讼法第108条还有一点,
侦查人员在信息资源网络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轻处理的法律规定 。
可以,坦白从宽就好 。在法官的量刑建议中,可以根据嫌疑人的坦白程度减轻不同的刑罚 。
问题是,“坦白从宽”能保证程序正义吗,嫌疑人说的是真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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