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采集需经本人同意 征信业发展堵偏门开正门( 二 )


在保障信息安全的前提下 , 新规允许在跨境贸易、投融资等经济金融活动中 , 依法、合规使用信用信息 。 但征信机构要审查境外信息使用者的身份、信用信息用途 , 不得危害国家安全 。
加强“类征信”平台监管
随着“替代数据”明确纳入监管 , 部分“类征信”互联网平台业务转型压力加大 。
受益于移动互联、大数据发展 , 我国部分平台公司获取了大量客户信息 , 以电商企业、支付企业为典型代表 。 这些信息中蕴藏着海量信用数据 。 手握资源 , 不少平台公司开始与商业银行 , 尤其是中小银行做起了助贷生意——平台公司为银行提供潜在客户 , 分析客户的信用状况、判断信用风险 , 中小银行提供资金 , 为该客户发放贷款 , 可谓“互利共赢” 。
但潜在风险不容忽视 。 “头部平台公司在开展电商、支付、搜索等各类服务时 , 获得用户的身份、账户、交易、消费、社交等海量信息 , 继而识别判断个人信用状况 , 以助贷名义与金融机构开展信贷业务合作 , 相当于未经许可开展个人征信业务 。 ”央行行长易纲近日公开表示 , 头部平台公司在同一个平台下提供理财、信贷、保险等金融服务 , 放大了金融风险的跨产品、跨市场传染的可能性 。
信贷市场曾经出现的诸多乱象已敲响了警钟 。 “有的互联网平台缺乏足够的数据与信息管理经验 , 丢失客户资料 , 甚至泄露客户数据 。 ”中国人民大学普惠金融研究院常务主任、研究总监莫秀根表示 , 有的平台与借款人串通 , 套取银行贷款;平台为了追求更高的服务费 , 故意降低推送给银行的资产质量要求 , 盲目扩大贷款规模 。
多位业内人士分析 , 由于《办法》进一步明确了个人征信业务必须持牌经营 , 明确“替代数据”的应用纳入征信监管 , 这相当于阻断了“类征信”互联网平台野蛮生长的土壤 。
同时 , 监管层并没有关上“类征信”平台与持牌征信机构、金融机构合作的大门 。 针对提供相关服务的机构 , 《办法》提出 , 个人征信机构应当将与其合作 , 进行个人信用信息采集、整理、加工和分析的信息提供者 , 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
【信息采集需经本人同意 征信业发展堵偏门开正门】值得注意的是 , 征信市场在加强监管、规范发展的同时 , 也将进一步提高供给数量和质量 。 央行相关负责人在答采访人员问中表示 , 将扩展信用信息共享覆盖范围 , 有序发展市场化征信机构 , 增加多层次征信供给 。 预计下一步将有更多的市场化征信机构获批设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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