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采集需经本人同意 征信业发展堵偏门开正门

信息采集需经本人同意 , 个人征信业务须持牌经营——
征信业发展堵偏门开正门
本报采访人员 陈果静 郭子源
我国征信市场制度和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正在快马加鞭 。 日前 , 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征信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 规范征信业务全流程 , 如不得过度采集个人信用信息 , 信息采集需经本人同意并明确告知采集目的 , 使用信用信息需取得明确同意授权、不得滥用等 。
此外 , 针对备受市场关注的“类征信”网络平台不合规助贷行为 , 《办法》堵偏门、开正门 。 一方面 , 明确个人征信业务必须持牌经营 , 将“替代数据”应用纳入征信监管;另一方面 , 继续扩展信用信息共享覆盖范围 , 有序发展市场化征信机构 , 增加多层次征信供给 。 业内预计 , 未来将有更多的市场化征信机构获批设立 。
征信市场亟待规范发展
信用信息为何重要?它不仅是市场主体获取借贷资金、参与社会经济生活的评价标准 , 也是我国推进普惠金融、提升小微企业信用贷款比重的基础 。 从这个意义上来看 , 征信业务是一项经济活动 , 征信机构对企业和个人的信用信息进行采集、整理、保存、加工 , 并向信息使用者提供 。
我国征信市场从无到有、从小到大 , 重要性也日益凸显 。 2013年1月 , 国务院公布《征信业管理条例》 , 确立了征信业基本规则 , 初步解决了征信业发展中无法可依的问题;同年11月 , 央行公布《征信机构管理办法》 , 加强对征信机构的监督管理 。
随后 , 我国征信市场快速发展 , 截至目前 , 已批设两家市场化个人征信机构、备案134家企业征信机构和59家信用评级机构 , 形成了央行征信中心与市场化征信机构优势互补的发展格局 , 在增加征信有效供给、服务中小微企业融资、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
近年来 , 随着数字经济快速发展 , 互联网、大数据等新技术持续渗入征信领域 , 征信业务已产生诸多新变化 。 “但由于缺乏具有针对性的制度规范 , 征信市场‘无照驾驶’、无序发展等现象在不同程度上存在 。 ”招联金融首席研究员董希淼说 , 《办法》的公布实施势在必行 。
为有效整治市场乱象、厘清业务本源 , 《办法》首先明确了信用信息的范围、征信管理的边界——信用信息不仅包括用于判断企业和个人信用状况的基本信息、借贷信息 , 还包括其他信息 , 以及基于这些信息形成的分析评价信息 。
这意味着 , “类征信”互联网平台产生的“替代数据”也将被纳入监管 , 与市场化个人征信机构一道进入规范发展阶段 。 “征信业务合规发展 , 有利于征信行业的健康成长 , 能够更好地促进征信业高质量发展 。 ”全联并购公会信用管理委员会常务副主任、北京信用学会副会长刘新海表示 。
保护信息主体合法权益
面对新形势 , 如何保护信息主体的合法权益?如何保障信用信息安全?此前 , 多款APP偷窥用户已引发社会热议 。 《办法》强调 , 为解决“无证驾驶”问题 , 从事征信业务需取得合法资质 , 并进一步规范征信业务的全流程 , 强化对征信机构、信息提供者、信息使用者的合规要求 。
直面痛点 , 《办法》对信用信息的采集、整理、保存、加工、提供、使用全流程各环节作出了具体、明确的规定 。 在采集环节 , 采集个人信用信息要经信息主体本人同意 , 并明确告知采集目的;个人信用信息采集应遵循“最小、必要”原则 , 不得过度采集 , 征信机构不得以欺骗、胁迫、诱导的方式采集信用信息 , 不得向信息主体收费 , 不得从非法渠道采集信息 。
在整理、保存、加工环节 , 《办法》对备受关注的个人不良信息处理作出规定 。 个人不良信息保存期限为5年 , 若保存期限届满 , 征信机构应在对外服务中将个人不良信息删除 , 如果作为样本数据 , 应进行匿名化处理 。 在提供、使用环节 , 使用信用信息要基于合法、正当的目的 , 并取得信息主体的明确同意授权 , 不得滥用 。 “新规对信息主体同意权、知情权等方面进行了较多规定 , 同时赋予个人信息主体异议投诉权 。 ”招联金融首席研究员董希淼说 , 根据《办法》 , 信息主体认为信息存在错误、遗漏 , 有权提出异议;认为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 有权投诉 , 并对异议和投诉如何处理进行了明确 。
值得注意的是 , 《办法》专设了“信用信息安全”一章 , 规定征信机构应落实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 , 制定安全管理制度 , 采取有效保护措施 , 保障征信系统安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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