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台派的司机打人平台是否该赔钱?应厘清责任界限

网约车司机打人 , 个人行为个人担责!
9月26日凌晨 , 长沙的周女士和朋友聚完餐准备回家 , 在某平台上叫了一辆网约车 。 后周女士与网约车司机在接洽中发生不快 , 周女士取消订单并用手机拍了车牌 , 却遭到司机的辱骂和掌掴 。 目前 , 在公安机关协调下 , 打人司机已向周女士道歉 , 并赔偿3000元(9月29日九派新闻消息) 。
“平台派的司机打了人 , 平台是否也该赔钱?”消息评论区 , 有网友提出了这样的疑问 。 这一问也可谓“疑出有因” 。 我国民法典第1191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 , 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 这次打人事件 , 就发生在网约车司机的工作时间段 , 而且是由司机接乘客这个工作过程引起的 。
用人单位要在多大程度上、何种范围内对其工作人员的行为担责 , 是解答这个疑问的关键 。 一般来说 , 用人单位与其员工之间存在两种法律关系:一是单位与员工之间的劳动关系;二是员工在对外执行工作任务中与单位之间的代理关系 。 民法典第1191条的规定 , 规范的就是第二种关系 。 而要判断平台对司机的打人行为应否担责 , 就先得弄清楚:“打人”这个行为是否与司机“执行工作任务”有关 。
从报道情况看 , 首先 , 司机的打人行为显然不是出于公司规定、指派而作出的 , 相反 , 一般网约车平台都会要求司机为乘客提供优质服务;同时 , 打人行为发生在周女士取消订单(解除合同)之后 , 其时双方已不存在业务关系 , 而纯粹是两个普通公民之间的关系了 。 这位网约车司机打了周女士 , 在法律上属于“个人行为” , 与执行工作任务无关 。 个人行为由个人担责 , 如果上述情况属实 , 公安机关的处理既合法 , 又合理 , 具有良好的价值示范效果 。
【平台派的司机打人平台是否该赔钱?应厘清责任界限】这里试图厘清平台与司机之间的责任界限 , 不是要替平台开脱 , 反而更有助于正确压实平台等新型用人单位的主体责任 。 这种主体责任 , 指的是平台要对其签约劳动者承担起用人单位本应尽的责任 , 如落实劳动保障、加强管理培训等 。 近年来 , 随着平台经济快速发展 , 平台与劳动者之间是否构成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关系 , 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都曾存在争议 。 当前 , 确认双方的劳动关系已成主流观点并正在形成共识 。 现实中 , 平台试图通过要求签约者注册“个体工商户”等方式为自己甩锅的现象还有 , 但已备受舆论诟病 , 有关部门也正在予以关注和纠正 。 眼下 , “压实平台主体责任”已成为有关部门近年来所出台一系列文件中的“关键词” , 也是民心所向、大势所趋 。 但同时也要看到 , 在压实平台主体责任的过程中 , 要求平台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 可能是值得注意的另一种认识偏差 。 只有厘清双方责任界限 , 平台责任平台承担 , 个人行为个人担责 , 健康规范的平台劳动关系才能逐步建立起来 。
当然 , 对签约劳动者加强教育、培训和纪律要求 , 也是平台分内的事 。 这次打人事件之后 , 平台负责人向周女士表达了歉意 , 表示会对涉事司机的账号进行封禁和罚款 。 这样的处理 , 不但是平台应有的权限 , 更是出于其作为用人单位应尽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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