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10万元收买业委会成员?杭州有人业主群内点名“检举”,结局亮了

如果对业委会工作不满 , 可以用合法方式提出建议 。
可有的人却选择在业主群公开发表不实言论 , 点名“吐槽”业委会成员 。
近日 , 杭州互联网法院对一起因业主群不实言论引发的名誉权纠纷作出判决 , 责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元 。
原告小李是某小区业主兼业委会成员 。
被告小赵是该小区原业主 , 不过后来搬走了 。
两人曾是业主群群友 。
小李起诉的时候指出 , 小赵在业主群里发布《告全体业主书》 , 其中“以10万元收买业委会成员”“煽动业主发布不实言论攻击他人”“侵害全体业主利益”等“控诉”自己的内容都是谎言 。
小李认为这是对自己毫无依据的人身攻击 , 严重损害了其在业主群和小区内的声誉 , 故诉至法院 , 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
小赵则认为 , 《告全体业主书》中提到的相关内容都是有出处的 , 是小区业主们说的 , 并不是自己编造出来的 , 而发布《告全体业主书》是为了行使业主对业委会成员的舆论监督权 , 并未刻意捏造、歪曲事实 , 没有使用侮辱性言辞贬损原告小李名誉 。
本案的裁判要点在于 , 被告小赵发布的文章内容指出 , 原告小李存在许诺给予业委会委员10万元“好处费” , 鼓动业主发布不实言论对其他业委会成员进行人身攻击 , 私盖公章侵害全体业主利益等行为 。
但是被告小赵并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上述内容属实 , 因此法院对被告辩称其言论属实的意见不予采信 。
法院审理认为 , 业主有权对业委会进行监督 , 但任何权利的行使都有边界 , 不得借监督之名捏造事实诋毁他人 。 被告在业主群内公开散布明显贬损原告形象的不实言论 , 客观上导致原告社会评价降低 , 侵犯原告名誉权 。 故做出上述判决 。
法官说法:
网络社交平台的普及进一步拓宽了人们自由表达的空间 。 在合法的前提下 , 个人可以自由发表言论 , 积极行使建议、监督的权利 。 但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 , 在网上发表言论 , 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社会公德和伦理道德 , 遵循谦抑有度地表达边界 。
本案被告在群聊中发布不实言论诋毁他人 , 导致原告社会评价降低 , 构成名誉侵权 。 司法应当充分发挥裁判的价值导向作用 , 合理界定言论自由与人格权保护的边界 , 惩治虚假谣言、发表不实言论等名誉侵权行为 , 为营造清朗网络空间、建设良好网络生态、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供有力支持 。
【花10万元收买业委会成员?杭州有人业主群内点名“检举”,结局亮了】来源:钱江晚报·小时新闻采访人员 黄伟芬 通讯员 互联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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