赔偿+公开道歉!三被告非法向海洋倾倒建筑垃圾被追责( 二 )


赔偿+公开道歉!三被告非法向海洋倾倒建筑垃圾被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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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诉讼起诉人出席一审庭审 。
2020年3月26日 , 海口海事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 三被告辩称 , 鉴定评估在资质、取样、程序、依据等方面均存在问题 , 损害赔偿金量化为860.064万元与事实不符;实际海洋倾废数量没有6.9万立方米 。 A公司还辩称 , 美丽沙项目用地原系填海造地 , 倾倒的土方原本就来源于海洋 , 系清洁疏浚物 , 不是建筑垃圾 , 且鉴定和监测显示有毒有害物质均未超标 , 倾倒的土方对海洋无损害 。 陈某辩称其与A公司不存在财产混同 , 不应承担连带责任;涉案土方均倾倒于政府规定的海域;已被处以20万元行政罚款 , 不应再承担巨额赔偿 。 B公司辩称 , 合同已明确要求A公司要合法合规处置建筑垃圾 , 作为发包人其不再负有任何义务;起诉认为其通过组织车辆同步运输等方式积极配合海洋倾废没有事实根据 。
检察机关根据调查收集的档案、书证、询问笔录、视听资料、鉴定意见等56份证据 , 进行了有针对性的举证、质证和辩论 。
根据无人机拍摄的现场视频等证据 , 涉案建筑垃圾倾倒入海的地点即美丽沙海域;
根据现场开挖情况、车辆运输、工程款支付等结算证据 , 可以证明倾倒入海的建筑垃圾量至少为6.9万立方米;
检察机关依法委托的华南所是生态环境部编制的《环境损害评估推荐机构名录(第一批)》推荐的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机构 , 具备水环境、土壤环境、固体废弃物处置、环境风险评估、污染损害评估等多方面专业评估资质 , 其出具的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报告程序规范 , 量化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为860.064万元的结论具有专业性和科学性;
倾倒入海的建筑垃圾虽未达到危险废物标准 , 但含有毒有害物质 , 已对海洋生态环境造成损害;
民事赔偿与行政处罚系不同法律性质的责任形式 , 不能相互替代 , 陈某应承担的环境损害民事赔偿责任不应因受到行政处罚而免除;
B公司作为建筑垃圾的直接生产单位 , 陈某作为A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和倾废船舶的所有人 , 与A公司三方分工协作 , 相互配合 , 共同完成非法倾废行为 , 实际上是以合同分包为名 , 行非法倾废之实 , 构成共同侵权 , 依法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2020年3月26日 , 海口海事法院一审当庭宣判 , 支持检察机关的全部诉讼请求 。 三被告对一审判决不服 , 向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
【赔偿+公开道歉!三被告非法向海洋倾倒建筑垃圾被追责】2020年8月13日 , 二审开庭审理 。 海南省检察院指派2名检察官 , 与海口市检察院检察官共同参加庭审活动 。 海口市检察院出庭检察官围绕诉讼请求及争议焦点进行了举证 , 以视频、数据、鉴定意见和评估报告等 , 证明三被告共同实施了污染海洋环境侵权行为 , 依法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 2020年11月23日 ,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 , 驳回上诉 , 维持原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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