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外情人跳河溺亡,男子担责20%

来源 | 湖南高院
法律规定 , 恋爱自由 , 婚姻自由 , 但成年男女 , 都应树立正确的恋爱观、婚姻观和人生观、价值观 , 既要对自己负责 , 也要对家庭、对社会负责 , 若罔顾道德人伦 , 终将自食恶果 。
【婚外情人跳河溺亡,男子担责20%】8月17日 , 新宁县人民法院对原告杨某某、李某英等人诉被告蒋某、李某娟生命权纠纷一案作出了一审判决 , 判决被告蒋某承担杨某某之女杨某苏死亡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总额20%的责任 , 共计24.95万元 。
2018年3月 , 离婚后的杨某苏在一次搭乘车辆的过程中认识了蒋某 , 在明知蒋某有配偶的情况下与其发展成婚外情人关系 , 还经常带蒋某到自己的房屋居住 , 蒋某亦偶尔到杨某苏娘家吃饭、玩耍等 。 2019年10月 , 这段婚外情被蒋某的妻子李某娟发现后 , 杨某苏与蒋某并没有及时中断这段关系 , 仍然保持来往 。 直至2021年初 , 杨某苏与蒋某之间时常产生矛盾 , 在此期间 , 李某娟亦多次与杨某苏进行谈判 , 要求其与蒋某分手 。
2021年5月的一个傍晚 , 杨某苏在去蒋某租住房附近时遇上一起出门的蒋某与李某娟 , 三人发生争执 , 杨某苏质问蒋某到底选择谁 , 蒋某明确表示要和杨某苏分手 , 导致杨某苏情绪激动 , 直接冲到公路上躺下 , 幸好过路车辆及时刹车才避免车祸发生 。 杨某苏又爬起来直接往公路对面的扶夷江码头走 , 蒋某和李某娟见状跟了过去 。 杨某苏在码头边缘再次询问蒋某如何处理与她的关系 , 蒋某态度坚决说分手 , 杨某苏便往河里走 , 走了四、五步后 , 由于河水较急 , 杨某苏被水冲走 , 蒋某下河施救 , 最终杨某苏溺水身亡 , 蒋某被救 。
新宁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 , 杨某苏作为一个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 , 明知蒋某有配偶而与其发展为情人关系 , 尤其是在与蒋某及李某娟之间出现矛盾后 , 没有理性地去处理这段婚外情 , 而是选择以跳河的方式结束自己年轻的生命 , 因此其对自己的死亡应承担主要责任 。 蒋某在自己有配偶的情况下公然与杨某苏发展成婚外情人关系 , 并长期公开同居 , 对此应予以谴责 。 虽然杨某苏的死亡与分手之间并无必然因果关系 , 但蒋某在杨某苏明显表现出自杀倾向时 , 未能采取适当的方式劝阻 , 致杨某苏情绪失控 , 在杨某苏走向河里时 , 亦没有及时施救 , 存在一定过错 , 对杨某苏的死亡应承担一定责任 。 被告李某娟系婚姻关系中的受害者 , 其在本案中的行为并无不当 , 故不应对杨某苏的死亡承担责任 。
新宁县人民法院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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