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机动车排放召回管理规定》公布 7月1日起正式施行

中国汽车召回制度出新规了,不再只是因为有安全隐患或问题召回,未来汽车尾气排放不达标,车企也要召回 。
5月20日,市场监管总局联合生态环境部制定并发布《机动车排放召回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将产品召回由安全召回扩展至排放召回 。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具体如下:
第一条为了规范机动车排放召回工作,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机动车排放召回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排放召回,是指机动车生产者采取措施消除机动车排放危害的活动 。本规定所称排放危害,是指因设计、生产缺陷或者不符合规定的环境保护耐久性要求,致使同一批次、型号或者类别的机动车中普遍存在的不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国家标准的情形 。
第四条机动车存在排放危害的,其生产者应当实施召回 。进口机动车的进口商,视为本规定所称的机动车生产者 。
第五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会同生态环境部负责机动车排放召回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生态环境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委托各自的下一级行政机关承担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排放召回监督管理有关工作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生态环境部可以委托相关技术机构承担排放召回的技术工作 。
第六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建立机动车排放召回信息系统和监督管理平台,与生态环境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开展信息会商 。
第七条生态环境部负责收集和分析机动车排放检验检测信息、污染控制技术信息和排放投诉举报信息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部门应当收集和分析机动车排放检验检测信息、污染控制技术信息和排放投诉举报信息,并将可能与排放危害相关的信息逐级上报至生态环境部 。
第八条机动车生产者应当记录并保存机动车设计、制造、排放检验检测等信息以及机动车初次销售的机动车所有人信息,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0年 。
第九条机动车生产者应当及时通过机动车排放召回信息系统报告下列信息:
(一)排放零部件的名称和质保期信息;
(二)排放零部件的异常故障维修信息和故障原因分析报告;
(三)与机动车排放有关的维修与远程升级等技术服务通报、公告等信息;
(四)机动车在用符合性检验信息;
(五)与机动车排放有关的诉讼、仲裁等信息;
(六)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实施的机动车排放召回信息;
(七)需要报告的与机动车排放有关的其他信息 。前款规定信息发生变化的,机动车生产者应当自变化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重新报告 。
第十条从事机动车销售、租赁、维修活动的经营者(以下统称机动车经营者)应当记录并保存机动车型号、规格、车辆识别代号、数量以及具体的销售、租赁、维修等信息,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 。
第十一条机动车经营者、排放零部件生产者发现机动车可能存在排放危害的,应当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报告,并通知机动车生产者 。
第十二条机动车生产者发现机动车可能存在排放危害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分析,并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报告调查分析结果 。机动车生产者认为机动车存在排放危害的,应当立即实施召回 。
第十三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通过车辆测试等途径发现机动车可能存在排放危害的,应当立即书面通知机动车生产者进行调查分析 。机动车生产者收到调查分析通知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分析,并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报告调查分析结果 。生产者认为机动车存在排放危害的,应当立即实施召回 。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会同生态环境部可以对机动车生产者进行调查,必要时还可以对排放零部件生产者进行调查:
(一)机动车生产者未按照通知要求进行调查分析,或者调查分析结果不足以证明机动车不存在排放危害的;
(二)机动车造成严重大气污染的;
(三)生态环境部在大气污染防治监督检查中发现机动车可能存在排放危害的 。
【汽车|《机动车排放召回管理规定》公布 7月1日起正式施行】第十五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会同生态环境部进行调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机动车生产者、经营者以及排放零部件生产者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机动车集中停放地进行现场调查;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