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检察监督|最高检向最高法抗诉改判!重庆一女子为讨加班费奔走10年终得维权

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多数为“小案” , 涉案标的不大 , 法律关系也不复杂 , 但对劳动者而言 , 却都是难办的烦心事 。 重庆市民唐丽华(化名)为给万把块钱的加班费讨一个“说法” , 奔走了将近10年 。 从区县法院的一审、到中级法院的二审、再到高级法院的再审 , 直至最高人民检察院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并获改判 , 唐丽华的诉求最终得以实现 。
民事检察监督|最高检向最高法抗诉改判!重庆一女子为讨加班费奔走10年终得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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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无关 资料图 , 新华社供图
讨要加班费 , 跑遍三级法院
2011年2月16日 , 39岁的唐丽华和重庆当地的一家超市——雨润超市(化名)订立了劳动合同 。 合同约定 , 唐丽华的这份工作实行标准工时制 , 即每日工作不超过8小时 , 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 , 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 劳动合同的起止时间为2011年2月17日至2014年3月31日 。
在超市行业 , 加班加点是常事 。 工作一段时间后 , 唐丽华发现 , 雨润超市并未执行“每日工作不超过8小时 , 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的合同约定 , 而是每日工作8小时以上 , 每周工作6天 , 本来的休息日却成了工作日 。 唐丽华查询法律规定后得知 , 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 , 单位要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工资报酬 。 然而 , 自己并没有拿到这部分加班费用 。 她向单位反映了这一问题 , 但沟通多次并无结果 。
申请劳动仲裁也没有结果后 , 2012年8月6日 , 唐丽华将雨润超市告上法庭 。 “超市长期拖欠、变相克扣工资 。 ”在起诉状中 , 唐丽华陈述自己的诉讼请求——补发2011年3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休息日加班工资11181元、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1314元、被克扣的工资3600元;解除与雨润超市之间的劳动关系;支付经济补偿金2400元;支付各项赔偿金共计12848元等 。
唐丽华的诉讼请求并未得到一审法院全部支持 。 一审法院判定:雨润超市向唐丽华支付2011年3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国家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449.8元 , 并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218.76元 , 解除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 。 对于其他的诉讼请求 , 一审法院未予支持 。
“超市一直在克扣工资 , 我们起诉后 , 超市还在找各种借口 , 打击报复员工 。 有的员工被调至其他部门 , 有的被克扣工资 , 有的甚至被开除 , 部门减少了人手 , 实际上增加了我们的工作量 , 变相地降低了工资 。 ”诉讼不仅没有解决问题 , 反而带来新麻烦 。
2013年6月3日 , 唐丽华提起上诉 , 请求撤销原判决并依法进行改判 。 2013年9月23日 , 重庆市第五中级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唐丽华不服二审法院判决 , 向重庆市高级法院申诉 。 2014年6月16日 , 重庆市高级法院认为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 作出提审的裁定 。 至此 , 唐丽华第三次走上庭审“公堂” 。 2014年12月19日 , 重庆市高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 , 撤销了二审法院判决 , 并对一审判决进行了部分变更 。
对比来看 , 再审终审判决 , 将一审认定的“支付2011年3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的国家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449.8元”调整为“支付2011年4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期间的国家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436.78元” , 其他均予以维持 。
奔波两年多 , 最终结果还不如一审判决 , 唐丽华拿出了山城辣妹子的那股劲头 , “在依法维权的道路上 , 要走到底 。 ”于是 , 她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
启动监督程序 , 找到更为客观的依据
根据民事裁判结果同级受理的规定 , 重庆市检察院是唐丽华申请检察监督的对应部门 。
在申请书上 , 唐丽华向检察机关陈述了理由:一审法院擅自修改庭审记录 , 程序严重违法;二审及再审未予纠正错误 , 未主张加班工资属认定事实不清 , 过节费、清凉费不应作为工资发放 。
【民事检察监督|最高检向最高法抗诉改判!重庆一女子为讨加班费奔走10年终得维权】“在当庭质证中 , 我是不认可考勤记录的 , 对其真实性也是不予认可 。 但在笔录中 , 却将前半句的‘不’和后半句的‘不予’给涂掉了 。 ”令唐丽华不解的是 , 这个有修改嫌疑的证据 , 成了定案的重要证据 。
这也引起了检察机关的注意 。 在查阅庭审记录后 , 案件承办人发现 , 加班工资的认定基础——加班时间 , 其认定的依据不足 。 “不仅是庭审笔录存在重大瑕疵 , 将电子考勤记录表作为唐丽华出勤情况的依据也是错误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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