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检察监督|最高检向最高法抗诉改判!重庆一女子为讨加班费奔走10年终得维权( 二 )


承办人注意到 , 在一审中 , 雨润超市的委托代理人曾表示 , 存在电子考勤记录表记录不完整的情况 , 此时会有另外的记录方式 。 “电子考勤表不能够如实、全面反映员工的作息时间 。 ”结合庭审笔录 , 案件承办人得出结论——结合排班表作为申请人出勤情况的依据 , 更为客观 。 而这也恰是原告唐丽华诉求的依据 。
在承办人看来 , 排班表一直张贴在公告栏内 , 是告知职工上下班时间的书面通知 , 也是职工上下班的唯一依据 , 能够反映职工的工作时间 。 “排班表及员工手册等均未载明吃饭时间为多长 , 也没有安排专门的员工吃饭时间 , 而是由劳动者自行轮班吃饭 , 吃饭后即上岗 。 因此 , 吃饭时间不应从工作时间中扣除 。 ”案件承办人表示 。
在排班表的基础上 , 承办人发现 , 可以证明劳动者存在休息日加班情况 。 排班表显示 , 超市员工的每日工作时间在8小时以上 , 每周工作6天 。 “如果前五日已完成40个小时的工作时间 , 每周第六日工作 , 就应视为休息日加班 , 应当发放加班工资 。 ”承办人指出 。
为此 , 重庆市检察院认为 , 生效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 , 遂根据法律规定 , 提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 。
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 , 最高检提出抗诉
对于唐丽华案件 , 最高检如何回应?
在认真查阅全部案件材料的基础上 , 最高检承办人滕艳军得出结论 , 终审民事判决认定的案件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 。 在履行相关程序后 , 最高检依法向最高法提出抗诉 。
“这既在意料之外 , 又在意料之中 。 一起并不复杂的劳动争议案件 , 当事人跑遍了现有管辖制度之下的四级法院 , 如果没有最高检抗诉 , 或许时至今日 , 唐丽华还会是奔波在维权的路上 。 ”该案的法律援助律师、重庆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怡说 。
经过审理 , 最高法认定 , 唐丽华的工作时间为每周6天 , 每天工作8小时 , 加班时间70天 , 应得休息日加班费用为9898元 。
这个不足万元的加班费 , 唐丽华等了很久 。 一波多折 , 方得公正 。 唐丽华对案件的最终结果表示认可 , 正如她给最高检承办检察官的感谢信中所写 , 检察机关正是秉持了办好每一件“小案”的理念 , “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才会成为现实 。
“‘小案’之中有大民生 , 从这起案件中能够看到检察机关的担当 。 如果最高检不关注它 , 把矛盾推向社会 , 很有可能酿成一个悲伤的故事 。 ”刘怡律师说 。
检察官说法:
勿以案“小”而不为
(滕艳军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六检察厅)
民生无小事 , 民事大如天!新时代人民群众对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的更高需求 , 更多体现在民事案件里 。 我们办理的人民群众身边的“小案” , 关乎涉案人及其家庭生存、发展的条件 , 哪一起不是办理涉案人的人生?哪一起不是“天大的案件”?
唐丽华与所在公司劳动争议抗诉案 , 就是这样一起案件 。 该案标的额虽不足万元 , 但历经一审、二审、再审 , 直至最高人民检察院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并获改判 , 是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 , 决不能让不公正的审判伤害人民群众感情、损害人民群众权益的具体实践 。
民事检察监督案件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 , 案件量大、涉及面广 。 我们在办理民事检察监督案件的过程中 , 要把人道主义精神和人文关怀贯穿于监督办案的全过程 , 使当事人在一个公正文明的空间得到体面和尊严的对待 , 让在矛盾冲突中受到伤害的当事人感受司法过程的温暖;要带着对当事人的深厚感情处理每一起案件 , 真心真意为他们排忧解难 , 让他们从内心信仰法律、信任检察机关 , 信任监督决定;要坚守司法的人民性 , “让当事人感受到一种法律的觉悟 , 让社会流传一种法律的文化 , 最终形成一种法律的生活方式” 。
办好群众身边的“小案” , 就要始终坚持精准监督 , 着力提升民事检察办案质量 。 应当遵循权力监督与权利救济相结合的民事检察思维 , 坚持法定性与必要性相结合的民事检察监督标准 。 必须明确的是 , 民事检察精准监督的前提是依法监督 , 而不是选择性监督 。 勿以案“小”而不为!一个案件是否需要监督 , 应当考虑的因素是事实认定的是与非、法律适用的错与对、监督效果的好与坏 , 绝非案件标的的大与小 。 群众身边的“小案” , 往往成为检验民事检察精准监督的试金石 。 我们要善于在群众身边的“小案”中发掘案件的创新、进步、引领价值 , 争取抗诉一件促进解决一个领域、一个地方、一个时期司法理念、政策、导向的问题 , 最大化地提升民事检察办案质效 , 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