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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重臣家庙的父子另立理解家庙在南宋的意义后,应当会产生进一步的疑问:家庙的继承情况是如何?如果某家庙主人的后代,同样对于国家具有相当贡献时,应该是直接继承家庙?还是另外建立一个家庙以彰显之?在南宋就有两个父亲已被赐有家庙后,其子又另立的例子,如秦熺与史弥远家庙。(一)秦熺别立家庙在秦桧当国时,秦熺依靠秦桧在朝廷的势力,迅速进官,到了绍兴二十四年(1154)官已累至少傅,又进封嘉国公。绍兴二十五年(1155)十月,秦桧在重病濒临死亡前夕时,又进封秦熺少师,并要求致仕退休。秦桧死后没多久,秦熺以原先高宗赐第与家庙无人管理,并请原在外担任通判的堂兄秦烜(?-?)回任中央,以便专守家庙,高宗从之。秦熺这样的举动,被认为是有另有目的。当时任殿中侍御史的汤鹏举(?-?)上奏认为秦熺这样的举动是为了:"稽查百官之向背。"虽然汤鹏举认为秦熺的动机不单纯,但仍认可由秦烜继承秦桧家庙,秦熺则别立家庙,据《宋会要辑稿》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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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的变化相当奇怪,既然秦桧已死,赐第与家庙的继承人应当是其子秦熺才对,怎么会是姪子秦烜?查其原因乃是由于秦熺先前的上奏所致。若汤鹏举的推测属实,则秦熺是用家庙的继承做为幌子,探测朝廷对于秦家的向背。汤鹏举认可他的申请,并说明秦熺已致仕退休,可以别立家庙。然而,这样的举动,本文推测汤鹏举乃是以别立家庙作为安抚的手段。秦熺是少师致仕,官品为正一品,按照《新仪》的规定,秦熺的别立家庙当是立五庙。但此时的秦熺家庙并未与官员本身的功绩有关。秦熺之所以能别立家庙,乃是作为安抚作用,况且,真正将南宋家庙制度与重臣功绩做确实连结的是在孝宗朝。下面谈到史弥远家庙时,即可更清楚的看出发展脉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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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史弥远家庙从孝宗给赐史浩家庙的敕命中,我们可以清楚理解南宋家庙制度所代表的意义:南宋的家庙制度是针对有功劳于国家的重臣,用以彰显其勋劳的特权。这样的定义,孝宗朝更加制度化。此外,在孝宗朝时,曾经发生家庙祭器给赐上的争议(详见下章),其争议来源是韩世忠之子韩彦古申请其父亲的家庙,但遭中书舍人陈骙(1128-1203)的弹劾,最后由孝宗裁定给赐,然而,孝宗最后是以韩世忠是"中兴勋臣"为理由特赐。因此本文推测,家庙可能在孝宗朝确立为标榜重臣的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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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弥远在嘉定元年(1208)十月,拜右丞相兼枢密使兼太子少傅,十一月丁母忧去位。与此同时,皇太子上奏宁宗,希望能够给史弥远赐第,方便就近服丧与咨询国政,宁宗因此而赐第给史弥远。嘉定十四年(1221)宁宗按照"淳熙典故"下诏给赐史弥远家庙。史弥远在被赐家庙后,乃于嘉定十五年(1222)上奏感谢宁宗给赐家庙与相关祭器,宁宗回复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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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文脉中可以看出,宁宗之所以赐史弥远家庙具备了几个条件:首先,史弥远被赐第以达十四年,按照"淳熙典故"给赐家庙;第二,给赐史弥远家庙,乃是因为史弥远对于国家有功,以此回应史弥远的"殊勋"。从上述两例可以看出清楚的分界,在孝宗以前,家庙制度虽然也有肯定重臣对国家勋劳的意味(如:秦桧与杨存中家庙),但秦熺的别立家庙,并非因为秦熺对于国家有特别功勋,而可能是用以安抚作用而已。直到孝宗朝才将家庙制度定调为标榜重臣功勋的建筑,因此,史弥远的别立家庙,是因为其本身的作为,让当朝皇帝(宁宗)有所感受,因此在符合"赐第为赐家庙的前奏"的"淳熙典故"下,给赐史弥远家庙,用以回应他对于国家的功劳。四、家庙的赐匾额在家庙建筑完成后,仍须向朝廷取得赐扁额,以便承认家庙的合法性。与宋代对其它寺庙管理相同,赐额即是确认这间庙受到政府的管理与承认。在南宋的礼书《中兴礼书》虽然记载家庙的审核流程,但没有明说是否需要政府的赐扁额以确认家庙的合法性。由于资料的残缺不全,目前仅能依《咸淳临安志》对于刘光世家庙的记载,来说明这样的情形,其记曰:《中兴礼书》《咸淳临安志》
来源:(搞笑飞哥采风另一种意境)
【江苏龙网】网址:/a/2021/0326/lmkd0P23613A2020.html
标题: 评选|南宋家庙是怎样是怎样评选的,它的实际运作及其时代意义如何?( 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