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凯歌|陈凯歌举报up主吐槽视频 玻璃心还是正常维权?( 二 )
此外 , 有的视频标题言辞比较犀利 , 譬如《宁做真小人不做陈凯歌》《陈凯歌作大死 , 替代孕洗白 , 滚吧》等 。中新网采访人员注意到 , 部分被投诉的视频已经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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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读:
——使用侮辱语言或虚构事实 , 则涉嫌侵犯名誉权
up主吐槽是作品解读还是人身攻击 , 是正常评价还是恶意侮辱?这之间有什么区别 , 怎样的评价才是侵犯名誉权 , 文艺评论的界限又在哪里?对此 , 中新网采访人员采访了多位第三方律师 。
北京刚平律师事务所黄平律师表示 , 法律上评价是否侵犯名誉权 , 要看评论是否使用了侮辱或诽谤(虚构事实)的方式 , 造成被评论社会评价的降低 。也就是说 , 如果吐槽的言论中 , 使用了侮辱的语言或虚构了事实 , 则涉嫌侵犯名誉权 。
至于文艺评论的边界 , 黄律师认为 , 应以实事求是的态度作出中肯的意见 , 不要上升到个人人身攻击为宜 。
——文艺评论应做到对事不对人
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娱乐法律师徐晓丹表示 , 法律并不是无限拔高道德标准 , 它是一个最低的道德标准范畴 。“我们对他人做评价的时候 , 我们自己心里面会有一个平衡和考量 。网上吐槽的视频 , 有一些涉及到了对陈凯歌个人的不当言论 , 比如一丘之貉、狂妄自大、目中无人 , 对陈凯歌而言是一种人身攻击了 。”
徐律师表示 , 根据新颁布的《民法典》对名誉的定义 ,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 ,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
如何在合法的范围内进行评价?徐律师认为 , 不管是对影视作品 , 还是对演员、编剧、导演的评价 , 首先应做到对事不对人 。徐律师建议 , 应该保持客观、理性、中立、克制的态度 , 而不是用冲动的言论 , 或者以博眼球和关注度为目的去评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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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站截图
——公众人物要对批评言论多容忍吗?
那么 , 公众人物相较于普通人来说 , 对于公众言论有什么不一样的标准?上海大成律师事务所李伟华律师表示 , 公众人物对于公众的言论 , 尤其是批评的言论应当具有较高的容忍度 , 可以说这是各国相关法律实践中的通识 。
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也存在这样的观点 , 其认为公众人物相对于普通人来说 , 在相对更大的范围内为人们所关注和了解 , 并拥有普通人不具备的公众影响力、社会知名度、关注度、影响力、号召力等特有利益 , 他们在享有这些利益的同时 , 便应当受到一定制约机制的约束 , 其权利 , 尤其是名誉权、隐私权也应当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 。
那么在判断公众人物容忍度的边界时 , 李律师认为 , 可以考虑几个原则:
一个是公众人物个人的权益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平衡 。既不能因为公众人物的名誉权而牺牲应当受保护的公共利益 , 又不能仅仅为了大多数公众的关注和好奇 , 便无限制地要求公众人物对此容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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