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唐朝法律的制定,浅析唐朝时期法律的儒家化( 二 )


(6)五服制度则是通过丧服的不同等级来划分亲属之间的血缘亲近关系,五服制度源自魏晋南北朝时期,指的是斩衰,齐衰,大功,小功和缌麻五服,唐朝沿袭五服制度的同时也在律法方面进行了进一步的完善,严格规定了亲缘等级的尊卑,例如孙辈为祖辈服丧为齐衰,祖辈为孙辈服丧则仅需大功。这是来源于儒家伦理思想的血缘亲疏关系,通过长幼尊卑的等级区分来维护封建礼法。
二、唐朝民法的儒家化
唐朝不仅在刑法的制定上受到儒家思想的指导,在民法的制定上也受到儒家传统思想的影响,唐朝民法以儒家传统的伦理纲常为指导思想,将其体现的礼法原则融合到律法的制定中,使民事道德与刑法处罚相结合,维护封建社会的统治稳定。
从唐朝法律的制定,浅析唐朝时期法律的儒家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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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朝规定如果在祖父母以及父母健在的情况下,子孙私自动用家族钱财的会被判处徒刑三年,这正是受到儒家伦理宗法的影响,祖辈父辈尚还健在,而子孙动用家族钱财就是触犯了“父为子纲”的原则,与长幼尊卑的亲缘关系相违背。此项规定不仅保证了晚辈应该对长辈尽到赡养责任,更是维护了封建伦理纲常的权威地位。
唐朝律法在家族财产分配方面也有相关的规定,当长辈去世时,家里的财产不按嫡庶之分,由各子平分,如果有儿子还没有成家的,可以另外得一份用来成家的财产,儿子辈有去世并留下子嗣的,则由此子代领遗产,并且律法还有规定在子孙守孝期间不能分割家族财产,否则会被判处徒刑一年。
这种民事法律的制定维护的是父权家族的伦理亲缘体系,在父权社会,家族长辈对家里的一切财产包括子孙后代拥有绝对的支配权,同时对于整个国家来说,皇帝相当于国家的核心,对于国家的一切也拥有绝对的掌控权,这保证了封建统治者对于国家的控制,可以维护中央集权的统治。
三、唐朝的婚姻律法也遵从了宗族伦理的指导
“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婚姻结成方式来源于西周时期,这一条件几乎成为了中国古代封建社会结婚所遵循的最基本的原则和程序。中国古代一向讲究孝道和三纲五常,在封建大家族中,家长是最为核心的存在,家长对于孩子婚姻的想法与意见基本决定了子女的婚姻大事,子女在结婚的事情上要听从父母的安排,很多男女在私下暗结情意最后也总不了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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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父母的安排是不可违抗的,一旦子女有了和父母不同的婚姻想法想要违抗父母意旨时,通常都会失败,因为他们的选择是不被社会所认可的,是违反了传统的宗法制度的。光有父母的意旨安排还是不够完成婚姻大事的,媒妁之言通常也少不了,在双方结亲时,会邀请媒人及双方的长辈具体商议婚姻的各项事务安排,如果缺少了媒妁之言,则代表这桩婚事是不符合礼节的。
在夫妻关系上唐朝实行的是一夫一妻制,丈夫和妻子中不论任何一方都不准再另行结婚,如果男方在已经娶了正妻的情况下又娶妻,则男方和新后娶的“妻子”都会以重婚罪被判刑,但是丈夫在家庭中拥有较高的地位,所以在纳妾等方面并没有明确的法律限制,而女方如果在嫁人后又嫁给另一个丈夫,则会加重处罚,以男子重婚罪的刑罚罪加一等。
同时唐朝对于离婚也有“七出”制度的规定,七出指的是女子行为不检点,不能为夫家繁衍后代,不侍奉公婆,善妒,偷盗,爱嚼舌根以及患有严重的疾病这七条,一旦女方有触犯其中一条,男方便可休妻,“七出”制度体现的“夫为妻纲”的原则,维护的是夫家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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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朝在行政法律方面也是受到了儒家思想的深刻影响,例如“八议”制度的发展更新以及官员之间按照官职的大小强调尊卑有序。唐朝法律的儒家化是为了维护封建统治的需要,在很多方面也有一定的进步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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