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唐朝法律的制定,浅析唐朝时期法律的儒家化

中国古代封建社会的统治思想基本都是以孔子所创立的儒家思想为正统代表,不过古代统治思想的主要流派并不是一成不变的,从秦朝时期的法家思想到后来的道家等思想,直到汉朝时期,汉武帝决定“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儒家思想才正式成为了封建正统思想的代表,儒家学派的礼法主张也成为了历朝历代制定各种规章制度的思想基础。
唐朝时期在经济政治以及文化的发展上都是处于中国古代封建社会的鼎盛时期,这一时期的法律法规的制定也是比较详尽完备,以《唐律疏议》和《唐六典》为代表,唐朝法典的制定遵从着“礼”与“法”的结合,将儒家传统伦理礼义与国家刑法处罚相结合,以“三纲五常”等儒家思想作为基本指导形成了一套礼法并重的唐朝法律。
一、唐朝刑法的儒家化
在唐朝建国初期,经历过前朝战乱的统治者深刻的认识到需要尽早制定一套完整详备的规章制度来维持社会的秩序与稳定。唐朝统治者决定继承传统的儒家礼法思想并根据具体国情改进并发扬了这种传统伦理思想,以礼义教化为主,刑法处罚为辅,加强了儒家思想和国家刑罚的结合性,重点强调了儒家思想核心内容的指导作用。
《唐律疏议》中记载“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这表明了唐朝法律的主要特点是德礼刑罚并重,礼和法相结合。唐太宗李世民采用的主要治国思想就是对待百姓要宽厚仁慈,他下诏要求将违反儒家伦理纲常的各种行为纳入法典,将礼法写入刑书.
希望用儒家思想的传统伦理纲常来引导人民,同时又借法律刑罚的强制性来促进传统礼义的教化作用。唐朝在实际审理刑事案件时严格按照唐律的规章来对犯人进行量刑,维护法律的绝对权威性和强制执行力。
(1)“三纲五常”是儒家伦理的核心思想,唐朝时期统治者为了教化百姓思想维护唐朝封建统治的稳定,将“三纲五常”作为律法制定的中心指导思想,在维护“君为臣纲”方面,唐朝制定了严厉的关于触犯皇权的刑罚法规;在“父为子纲”,“夫为妻纲”方面的维护则是有七出以及义绝等相关规定,这套为了维护“三纲五常”而制定的完整刑法体系禁锢了人民的思想,保证了唐朝统治的长治久安。
(2)我们现在经常听到一个成语十恶不赦,十恶正是古代的十种大罪,唐朝时期的“十恶”制度来源于魏晋南北朝时期北齐的律法,唐朝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并制定出了更加详细的法规,由于这十项恶行都是直接危害封建社会统治阶级的利益,触犯儒家传统伦理宗法的,所以这十项罪行都被写入了《唐律疏议》,并且成为重点打击犯罪的对象。
(3)唐朝五刑指的是律法中规定的笞刑,杖刑,徒刑,流刑以及死刑五种刑罚,这五种刑罚手段相互联系,保证触犯刑法之人会收到法律的制裁,但是只要所犯之罪没有触及“十恶”中的罪项,就可以通过花钱来赎罪从而减免刑罚的制裁,不过这种用钱财赎罪的减刑方法仅适用于封建社会的上层阶级。唐朝的法律制定收到儒家传统思想理念的影响,刑罚方面比其他朝代都要轻,体现了唐朝“轻刑慎罚”的法律精神。
(4)唐朝的律法中还有一项保辜制度,保辜制度指的是双方争斗过程中被害者受到伤害的,加害人要给予被害者救助,而且此制度覆盖范围极广,包括唐朝百姓,外国友人,甚至还有部分家畜。保辜制度的制定不仅保护了受害人的身心安全,同时也降低了加害人所要承受的刑罚力度,体现了儒家仁爱慎刑的律法原则。
从唐朝法律的制定,浅析唐朝时期法律的儒家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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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唐朝法律的制定,浅析唐朝时期法律的儒家化】(5)在亲属之间出现的犯罪行为上,唐朝法律会根据当事人之间的长幼尊卑等亲等关系进行判定,当事人之间的关系越亲近,惩处力度就会越大,亲属之间的谋杀行为属于“十恶”中的“恶逆”,按照相关法规会受到从重处罚。从这些可以看出唐朝法律严格维护儒家思想中的伦理纲常,希望通过维护这种传统的伦理宗法巩固封建社会的统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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